平政办发〔2002〕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精神,有效保护和改善我县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县建设项目的特点,特提出如下通知:
一、禁止新上重污染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目录的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应符合我县的环境承载能力,防止重污染企业及技术、工艺、设备向我县转移。严禁新上国家禁止的土硫磺、土炼金、小制革、小造纸、小玻璃、小化工等‘十五(土)小”项目。
二、加强特定区域的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应与所在区域、流域的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统一,避免对当地环境造成影响。禁止在城镇人口密集区,铁路、公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两侧新建石膏粉、花岗石、石灰窑、石子厂等大气污染项目。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河流源头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和监督区等区域建设有污染的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实施改造或搬迁。加强水资源、林草资源、土地资源、景观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对确实无法避免的影响,应实施补偿性措施,确保生态功能的逐步恢复。
三、加强对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进行旅游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禁在生态脆弱地带进行开发,确保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维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自然本色和生态功能。
四、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后,必须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实现达标排放。对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已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要依法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对逾期不办或拒不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处罚。
五、规范项目审批程序。环保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把关的项目,工商、土地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档案,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和验收的建设项目。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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