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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平政发〔2002〕1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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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01
平政办发〔20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县政府于5月27日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向农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平政发〔2002〕17号)。为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国务院第309号发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省市明确提出去年10月1日以来已收取的费用要退还给育龄群众。这是党和政府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调动农村广大育龄夫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条例》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切实将这一政策贯彻好、落实好。
    二、严格政策,依法行政。要严格执照平政发〔2002〕17号文件规定,做好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对去年10月1日以来已收取的有关费用,根据“谁收谁退”的原则,县级收取的“四种手术费”、并发症诊治费由县负责退还育龄群众;乡镇收取的放取环、查环、查孕费用,由乡镇负责退还育龄群众。县、乡要在7月中旬前将应退费用全部退还到育龄群众手中。同时,自2002年1月1日起,节育措施保证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保证金等形式的计划生育保证金一律取销,收取的要于7月中旬前一律退还给合同当事人;此前已收取的,要严格管理,合同期内当事人无违约行为,到期后如数退还本人,严禁随意克扣或挪用。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和搭车收费。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和促进社会稳定、巩固计划生育成果的高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乡镇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专门班子,认真托清底子,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在7月中旬以前逐户退到育龄群众手中。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挤占挪用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不按期将收取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费和今年以来收取的计划生育保证金退还到育龄群众手中的乡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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