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0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1] 86号文件精神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临政发[2001]61号)“杂费由学校按规定收,集中缴乡镇教委,由乡镇教委统一缴县区教委,存入县区财政专户”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对全县中小学收费管理进行改革;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秋季起,全县中小学杂费、住宿费由学校按规定收取,集中缴县教委,存入县财政专户,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学校代收的书本费、作业费等。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和作业并及时与学生结算。
二、该资金由县教委统一管理,根据学校用款计划定期拨付给各学校,用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三、坚决制止乱收费。要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农村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学校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要节约开支,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中小学收费要强化监管和检查,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收费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二OO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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