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0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平邑县乡镇工资实行县级代发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二年五月十三日
平邑县乡镇工资实行县级代发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确保工资发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乡镇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加强对乡镇工资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保持县乡财政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对乡镇党政行政编制人员和乡镇公办教师工资实行县级代发。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代发工资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县代发乡镇工资运行机制,真正实现中央“按必保标准,准时发,保稳定,促发展”的确保工资正常发放目标,解决部分乡镇工资拖欠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代发工资的原则是:体制不变,专户管理,核编定员,审定标准,规范程序,县级代发。
二、代发工资范围及标准
代发工资的人员范围是:乡镇在职公办教师和党政机关在职、在编行政人员。其他事业人员因面临机构改革暂不纳入代发范围。
代发工资的标准是:统一执行现行基本工资。各项补贴由各乡镇视财力情况定期自行发放。
三、代发工资办法
1、清理编制,核实人数,建立代发工资人员档案。由乡镇政府按规定提供代发工资人员名单和工资表,经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经县组织、人事、编办审核无误后,送县财政局建立人员工资档案库。
2、资金来源。代发工资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从各乡镇的地方财政收入、体制补助、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预算外调资金中解决。
乡镇工资由县代发后,原县乡财政体制不变,县所代发的工资仍用乡镇的财力解决,在年终县乡财政体制结算时统一结算。
3、确定代发银行。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代发工资的定点银行。银行为每个职工开设一个计息工资存款账户,并制发一折一卡,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银行必须保证职工工资提取自由。
4、工资发放。县财政每月将处理好的工资数据资料提供给定点银行,银行将其与财政拨款核对无误后,于二日内转入职工工资账户,并为乡镇提供当月的工资明细表,以便职工掌握工资情况和财政处理账务。
5、人员、工资变动情况的处理。各乡镇财政所要于每月5日前将本乡镇代发工资人员的增减及工资变动的有关手续报县财政局,经审核无误后,修改工资档案,并按乡镇打印出当月工资花名册,由乡镇领回。如有异议,应于当月10日前反馈到县财政局,进行修改,否则,责任自负。
6、账务处理。实行县代发乡镇工资后,原列支渠道和账务处理不变。
四、职责分工
县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负责清理人员、核实编制和工资标准;县财政部门负责乡镇财力、执行工资标准的测算和资金的筹集、调度,建立人员工资档案,实施工资发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各乡镇要确保收入均衡入库,按时提供人员增减、工资变动情况,以便及时修改人员工资档案,并通知银行进行变更;定点银行要加强硬件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广大干部职工满意。
五、奖惩办法
建立健全乡镇收入考核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完成年度收入任务,年终根据完成情况给予奖惩。
六、组织实施
县级代发工资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乡镇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为搞好这项工作,县里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代发工资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具体负责实施代发工资工作。
县级代发工资是一次重大的支出管理改革,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各宣传媒体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财政、人事、教委等部门要对代发工资的有关政策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纪检监察、财政、人事、编制、审计、教委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增加的人员,必须进行清理;减人不到财政局备案的,一经查出,立即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制定相关的考核制度,加强对定点银行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