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0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用人单位:
现将平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二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一月十二日
平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劳动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方案,望用人单位认真落实,支持做好劳动保障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
以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全方位服务于劳动保障工作,围绕劳动保障工作中心任务,加大劳动力市场管理执法力度,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依法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劳动合同管理等项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做出贡献。
二、执法监察对象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全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为劳动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监察对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受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有权对本地区域内的中央、省市所属用人单位行使执法权利。
三、执法监察内容
根据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今年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上级文件通知精神,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重点抓好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征缴、劳动报酬规范化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劳动用工。按照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规定,抓好全县劳动力综合管理和调控工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招工和随便使用农村劳动力的违法行为,促进全县待业青年、下岗、失业职工就业和再就业。
1、检查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和使用农村劳动者中,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了有关批准手续。
2、检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否执行了空岗报告制度,向劳动保障部门填写了《空岗报告表》;是否有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空岗证明。
3、检查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中,是否进入劳动力市场,采取了公开招用、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
4、检查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是否经过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
(二)劳动合同签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前,要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1、检查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动者,是否与劳动者全部签订了劳动合同或集体劳动合同。
2、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合法性;是否按照双方协商、平等自愿原则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签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了法律规定的七项条款内容,并履行了双方签字、盖章和各执一份手续。
3、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鉴证手续。
(三)社会保险费缴纳。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劳动者老有所养,并以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保证退、离休职工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
1、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检查用人单位历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制定了每年补缴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3、检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记入劳动者个入帐户,并按年度向劳动者公布缴费情况。
(四)劳动报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每年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通知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l、检查生产经营正常的用人单位,是否按单位经济效益合理为劳动者制定了工资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实施。
2、检查经济效益状况不佳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执行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有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延长工作时间是否按规定给予劳动者加班报酬。
四、执法监察措施和处罚规定
以上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内容,县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执法权利,采取措施和办法抓好落实
(一)具体措施办法
1、各用人单位要依照监察内容做好自查整改工作,自查整改情况报县劳教保障部门。
2、劳动保障部门采取年检、定期检查、不定期巡视监察等手段进行执法落实,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监察室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拒绝检查、提供资料和不接受整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监察室依据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经济处罚。
3、劳动保障行政监察内容列入全县用人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凡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察中,接到两次责令整改通知书和接到一次经济处罚通知书的,取消用人单位在全县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项目中劳动保障工作所占分数;取消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当年晋升职称和评先树优资格,扣发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当年应得工资的20%,有关负责办理年度考核工资审核、职称评定、先进评比奖惩工作部门,在办理手续中要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证明。
(二)经济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劳动合同条例》有关条款规定,针对监察内容,对违反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l、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处5000-30000元以下罚款。
2、用人单位不接受询问通知书询问、不提供资料、拒绝年检、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有关账册材料、隐匿毁灭证据、打击报复监察人员,处5000一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5000元以下罚款。
3、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不如实提供本单位情况或提供虚假招用简章,不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不经批准从农业人口中招用劳动者的处2000—30000元以下罚款。
4、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其他财物、扣押有效证件的,可处3000-30000元以下的罚款。
5、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用工中,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以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补偿劳动者。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6、劳动保障部门在征缴社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1000一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处5000一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法律法规,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财册、材料或不设账册,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5000-20000元以下罚款。
五、执法监察时间安排
l、l—3月份为用人单位自查整改阶段,4月30日前自查整改情况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4—11月份为劳动保障部门执法检查阶段,具体检查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