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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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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2
平政办发[2006]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局级事业单位,有关市以上直属单位,各规模以上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确保我县电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我县一直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狠抓了各项措施的落实,保证了我县电网的安全运行。但近年来,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同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形成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二、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
县公安局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冲击围攻供电部门的案(事)件要做到快侦、快破、快处理;对危害大、影响大、损失大的案件,要限期侦破,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处理。对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处、公判,并通过新闻媒体加以宣传,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县经贸、工商、供销、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堵塞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销赃渠道。要调动各方积极性,实施群防群治,公布涉电违法犯罪的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对破获涉电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有立功表现的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建设管理
县建设局、国土局等部门要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中,统一安排和预留电力设施、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等建设用地。严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规划部门在已建电力设施(包括已经批准的拟建、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设施)的周围规划新建建筑物时,对有可能妨害电力设施的,应当征得电力管理部门和县供电公司的同意。今后,凡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用电报装手续。
    四、实行联合整治,形成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工作合力
(一)、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竹林等高杆植物,否则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修剪、砍伐。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外,如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超高树木、竹林等高杆植物,需要修剪或砍伐的,由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向县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林权人(单位)进行修剪或砍伐,电力设施权属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补偿。如出现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致使树、竹等高杆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特殊紧急情况,可先行处置,然后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二)、根据城市绿化规划,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应种植低矮树种,并及时修剪,以保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作业,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砂作业或在杆、塔附近取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经贸局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网通、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对攀附电力杆塔、穿越电力线路或擅自在杆塔上架设通信、广播线路,安装广播喇叭、广告牌等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各类弱电线路进行整改,确保各类弱电线路与电力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有关部门在架设新的弱电通讯线路时,确需要攀附电力杆塔、穿越电力线路的,应会同县供电公司进行现场勘察,经县供电公司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对于未经电力部门同意,擅自在电力线路下架设通讯线路引发电力线路跳闸或造成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五)、交通部门在审批道路建设项目时,要综合考虑穿越电力设施和占用电力设施保护区等因素,避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对已建、在建公路与电力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予以处理。
(六)、对存在的随时可能引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违章建筑,由县经贸局牵头组织公安、建设、电力等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依法进行整治,给予限期拆除。限期内未予拆除的,申请法院强行拆除。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和组织领导力度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踊跃参与巡线护线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为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县、乡镇、村居三级长效防护机制,县里已成立了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及电力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电力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要实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属地管理制度,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对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检查督促,严格保护电力设施,按期完成电力隐患整治任务。
    县经贸局作为电力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大对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管力度,定期召集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护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制止和清除线下各类障碍隐患,保障电力线路安全畅通。
县供电公司要加强巡线、检查,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开挖取土、违章建筑、开山放炮以及在电力杆塔上搭建通信、广播、电视线路或安装有关设备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要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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