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05]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局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规模以上企业:
《平邑县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平邑县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根据《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各部门协税护税工作实绩。
(二)明确职责、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部门在税源控管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开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有效地调动有关部门的积极性。
二、考核对象
按照“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运行机制,主要考核负有协作配合责任和代征税款责任的部门。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治税工作,从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切实抓紧抓好。要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本部门的综合治税工作,指定相应的业务科室具体负责综合治税工作,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将本部门的涉税信息收集好后及时向财税部门传递。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科室负责人为该项具体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向财税部门提供信息,可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向财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有代征税款责任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代征解缴税款。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
1、每月10日前分别向国税局、地税局传递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表或软盘;
2、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与国税、地税交换登记底册;
3、每月10日前分别向国税局、地税局提报经济合同的信息资料;
4、代征印花税。对新办营业执照全部贴花,征收印花税。每月10日前向地税局直属分局填报《代征税款报告表》;并按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限额解缴代征税款。
5、对税务机关提请要求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在10日内办理。
(二)财政局
1、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局提供缴纳契税的纳税人基本情况和房地产情况;
2、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局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收费(基金)项目及收入情况统计表;
3、代征应税行政事业性收入的有关税收;协同代扣财政统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4、代征由财政局直接拨付款项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税收;
5、严格执行代征税款、代扣税款的政策规定,足额代征、代扣税款;代征或代扣单位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局直属分局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解缴所代征、代扣的税款;
6、对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由负责检查的单位在出具检查报告后10日内向国税局或地税局抄送一份;
7、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拔付代征代扣手续费、兑现奖金;
8、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企业信息,应在做出批准后10日内分别抄送国税局、地税局。
(三)物价办公室
1、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局提供核准和变更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
2、对执收单位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对各单位检查期内的收费情况及检查报告同时抄送地税局一份。
(四)民政局
1、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分别向国税局、地税局提供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基本情况。
2、代征销售福利彩票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税收。每月终后10日内向地税局直属分局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并按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限额解缴税款。
(五)交通局
1、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局提供各类车辆营运证发放情况;
2、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局提供公路建设规划、公路工程许可和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
3、代征车辆营运环节应缴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等税收。
4、代征由交通部门负责支付款项的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有关税收。
5、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局直属分局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并按税务机关的限期限额规定解缴代征的税款。
(六)公路局
1、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局提供公路建设规划、工程许可和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
2、代征由公路部门支付款项的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有关税收。
3、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局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并按规定的限期限额解缴代征的税款。
(七)水利局
1、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局提供水利建设规划、项目和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
2、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局提供河砂开采单位及税务部门需要的其他信息;
3、代征由水利部门支付款项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有关税收;
4、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局直属分局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并按照规定的限期限额解缴税款。
(八)建设局
1、在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
2、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及城市拆迁等情况。
(九)国土资源局
1、每月终了后10日内分别向地税局、财政局提供土地确权证书发放、土地转让(出让)情况;
2、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局提供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数量等情况;
3、负责土地转让环节的税收。对单位和个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登记时,必须要求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完税证明,对未完税由国土部门代征有关税款;否则,地籍科不予办理转让手续,不得为其发放土地确权证书;
4、负责代征土地确权证书印花税。
5、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局直属分局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并按税务机关限期限额的规定解缴税款。
(十)房产管理办公室
1、每月终了后10日内分别向地税局、财政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
2、负责单位和个人转让房产环节的税收控管。对转让销售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要求其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完税证明,对未完税的由房管部门代征有关税收;否则,不予办理转让手续,不得为其发放房产证。
3、代征房产证印花税。
4、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局直属分局填报《代征税款报告表》,并按规定的期限解缴代征的税款。
(十一)卫生局
1、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局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等情况。
2、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条件。与财政局、发展计划局定期开展校验,发现认定的医疗机构与实际不符的,予以改正,并及时通报地税局。
(十二)审计局
在开展各类检查中发现的涉税问题,应在出具审计报告后10日内抄送相关税务部门一份,并督促被查单位履行处理决定。
(十三)公安局
1、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地税局提供外籍人员登记情况;
2、依法严厉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将查办结果于处理后10日内通报相关税务部门,并将查补税款及时转税务部门解缴入库。
3、在销售炸药环节代征资源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限额解缴代征的税款。
4、对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协助执行公务的请求,应积极配合。
(十四)交警大队
1、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国税局、地税局提供安户、注销的车辆类型、车主名称、车号等具体情况;
2、代征交警部门管理车辆的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限额解缴代征的税款。
(十五)农机办公室
1、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国税局、地税局提供安户、注销的车辆类型、车主、车号等具体情况;
2、代征农机部门管理车辆的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并按照规定的限期限额解缴代征的税款;
(十六)广播电视局
1、配合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做好财政法规、税收政策的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工作。
2、对税务部门作出的违法案件曝光决定和对欠税单位的公告决定,应在接到税务部门决定之日起5日内播发。
(十七)供电公司
每月终了后5日内向分别向国税局、地税局提供从事生产经营业户的用电量情况。
(十八)畜牧检疫、商贸办等部门代征生猪调拨贩运销售环节的应纳税收,并按规定解缴国税、地税部门。
(十九)各相关部门加强对福利、劳动再就业、高新技术、外资及资源综合利用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取消相应资格。
四、考核的组织机构
为做好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工作,在县政府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税局和地税局组成考核小组,其具体职责是:负责起草拟定全县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办法、制度和规定;负责指导和协调社会综合治税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负责对各部门明确分工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
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对各部门的年度千分制考核。根据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内容,分为责任落实、信息提供、协作控管、委托代征四项具体工作。
(一)责任落实(20分)
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本部门的综合治税责任,明确承办机构和办事人员,并督导相关机构和人员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1、部门内应有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没有分管领导的扣5分;
2、部门内应指定专职办事机构和具体办事人员负责综合治税工作,并积极开展工作。未指定专职办事机构的扣5分;未明确具体办事人员的扣5分;虽指定专职办事机构和具体办事人员,但没有开展工作的,本项不得分。
3、部门内要明确1名信息联络员,负责将本部门的涉税信息收集好后及时向财税部门传递。未明确信息联络员的扣5分。
4、有关人员按时参加有关综合治税的会议或培训活动,缺席一次扣3分。
(二)信息提供(40分)
信息联络员依照要求按时将部门的涉税信息向财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资料完整,内容真实。
1、超过规定的期限传送信息资料的,出现一次扣2分;未传送的,出现一次扣5分;
2、涉税信息资料项目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
(三)委托代征(30分)
按规定代征税款,设置《代征代扣税款台帐》并如实记录代征代扣税款情况。对代征对象及时足额征收和解缴税款。
1、考核期内出现少征或漏征税款一万元以内的,扣10分;出现少征或漏征税款一万元以上的,本项不得分;并由代征单位按规定追回少征或不征的税款。
2、代征单位未按时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或报送《代征税款报告表》、《代扣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出现一次扣5分。未设置《代征代扣税款台帐》的,扣5分;不如实记录的,出现一户(次)扣2分。
(四)部门控管(10分)
部门按照规定在相关环节进行税收控管,并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的工作。
对财税部门提出的配合要求不支持的,出现一次扣5分。
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上半年的考核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对下半年的考核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完成。
六、奖惩措施
(一)根据考核结果,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开展较好的,由县政府授予“社会综合治税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部门提供可以新增税收收入的涉税信息,由财政局根据年度实际入库税款,对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给予1万元至5万元的奖励。
对委托代征的单位,除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外,县政府按照不低于代征税款10%的比例,对代征单位给予奖励。
(二)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开展较差的部门和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未开展工作的部门和单位,相应扣减该单位预算内公务费或预算外返还资金,并报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2、对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向财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或不按规定把关控制,或不按规定代征代扣税款,导致税款流失的,按流失税款金额,扣减责任部门或单位同等金额的经费。否决年内评先树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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