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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邑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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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4
平政发[ 2005]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局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各规模以上企业: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发[2001]59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平邑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平邑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参照新修订的《临沂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临政发〔2001〕59号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临震应急反应
  临震应急是指省政府决定发布地震临震预报或市政府在 必要时发布的48小时内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 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10 天。
  有关部门的应急行为:
  (一)县地震部门加强预报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 化,做好震灾快速评估准备。各地震测报点要加强宏观观测点的管理,保证异常信息的及时上报。及时提出延长临震应急期或撤销预报建议。
  (二)人武部、驻军及武警中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三)建设、电力、通讯、水利、石化等部门对预报区内
  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加固措施,做好 抢险救灾准备。
  (四)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加强预报区社会治安管理,对 党政机关、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商场)等重要部位加强防卫。
  (五)宣传、地震部门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安定,在预报区广泛宣传防震、避震知识。
  (六)经贸、粮食、民政、卫生、公安、交通、电信等部门做好物资供应、灾民安置、救护防疫、疏通道路、联络畅通等方面的工作。
  二、有感地震应急反应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 害的地震。这一类型的地震虽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容易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和引起人民群众的恐慌情绪,应采取以下应急反应。
  (一)地震主管部门要立即了解震感情况,派出地震现场 工作队,圈定有感范围,向县政府及市地震局报告有关情况。
  (二)注意社会各阶层对地震的反应,及时发现和平息地 震谣言。
  (三)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应按照县防震减灾工 作领导小组规定的统一口径和具体要求刊登播出有关地震知识、介绍震情,以稳定社会秩序。
  三、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 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在我省内陆发生5.0< M<6.0级的地震,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地震强烈波及区的乡镇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采取相应抗震救灾措施,并迅速向县地震局和县政府报告。
  (二)县地震局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赴灾区开展地震现场考察,汇总面上情况,对震情、灾害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向县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
  (三)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 部,负责组织、指挥本县行政区域内灾区的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
  (四)县政府视灾情对灾区进行支援、慰问。
  四、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我省内陆发生6.07.0级的地震,也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以上两类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灾区和地震强烈波及区的乡镇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应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实施应急预案,并迅速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迅速做出应急反应并报告市政府。
  (一)乡镇政府的应急行动
  乡镇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县政府并抄送县直有关部门;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重点做好人员抢救、工程抢险和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工作。
  (二)县政府的应急反应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主动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迅速开赴现场投入抗震救灾和稳定地震灾区的群众生活与社会秩序。
  1、县地震局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2.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全县抗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挥。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组成如下:
   总指挥:县政府主要领导。
   副总指挥:副县长1名,县人武部首长1名。
   基本成员:县府办公室、县地震局、县民政局、县发展计划局、县统计局、县经贸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电信局、县教育局、县国土局、县广播电视局、供电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邑县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平邑县支公司。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其他成员,根据灾情需要由总指挥随时召集。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向市委、市政府和县委报告灾情和救灾应急方案及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确定和宣布震后应急或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统一领导全县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派出地震灾区现场指挥人员,组织灾区现场指挥部;决定派出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 助、配合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部队派遣的抢险救灾队伍。
  (4)指导抢险救灾,协调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5)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需要,决定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6)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7)协调跨县和跨乡镇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3、特大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就以下重大事项做出应急决策:
  (1)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公告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起止日期及区域范围。
  (2)决定和公告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主要成员。
  (3)决定派出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4)请求市政府提供紧急支援。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主要职责及应急行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局):
  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县地震局局长
  成员:县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重灾区发生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各1名。
  主要职责: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险情,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报市政府;负责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直有关部门保持联系;贯彻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下达任务;协调各部门地震应急工作;负责接待上级慰问团和地震现场工作团,处理咨询等事宜。
  应急行动:
  (l)地震发生2小时之内,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基本成员单位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研究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对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
  (2)立即组织和启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
  (3)向灾区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医疗救护队。
  (4)迅速派出灾情、险情调查小组。对地震灾区的震中位置、地震烈度、震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核实、报告,对灾区房屋和桥梁、水库、公路、铁路等重要工程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录像,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和队伍进入灾区应回避的路径等建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的发展,不断增派、调整抢险救灾队伍。
  (5)迅速组成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先遣队,赶赴重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先遣队一般应包括驻军、人武部、县政府办公室、武警中队、公安局、民政局、供电公司、地震局、电信局的负责同志及从事地震现场监测和通讯保障工作的人员与装备。
  (6)迅速汇总灾情,在震后3小时内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首次报告震情、灾情、险情以及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及时提出请求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
  (7)部署向灾区实施紧急支援的有关事宜。
  (8)及时编制《震情灾情快报》和《抗震救灾通讯》,供各级各部门领导参阅并作为宣传部门报道依据。
  5、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负责指定区域或系统部门的抗震救灾指挥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指挥灾区抢险救灾,控制灾害扩大;救治、转移伤员;安置疏散灾民,保障灾区基本生活条件,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做好地震现场监测预报,进行地震现场考察与灾害损失评估;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险情,提出紧急援助的项目建议;接待安置外来救援人员,接收、调配救灾物资;提出地震应急期限延长和实施特别管制建议;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6、成立抗震救灾救援队。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驻军、人武部应按照下列应急行动方案,组成抗震救灾救援队,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迅速有效地投入抗震救灾工作。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责任单位:平邑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平邑驻军及县属有关企业。调动组织部队和产业工人迅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救援队
  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和县乡医疗单位。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其他有医疗单位的部门,也应立即派出医疗队,救护本部门在灾区的受伤人员。
  (3)交通运输保障救援队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公路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县运输公司、临沂汽运平邑分公司、兖石铁路平邑段。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畅通和灾民的疏散。协助地震部门派出先遣现场工作队伍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必要时,可以调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民用的运输力量。
  (4)通信保障救援队
  责任单位:县电信局。尽快组织力量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优先保证县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部门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可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同时尽快恢复民用通信;优先抢修、恢复城市通信。
  其他有关部门:应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电力保障救援队
  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县经贸局。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协调灾区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对储有可燃气、液体的厂矿企业恢复供电,必须坚持先检修后供电的程序。
  (6)粮食、食品、物资、饮水供应救援队。
  责任单位:粮油办、供销社、自来水公司等部门。调运粮食、食品(饮水)与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的供应,尽快恢复商业经销活动。
  (7)灾民安置救援队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调配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死亡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
  (8)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救援队
  责任单位:县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9)维护社会治安救援队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局、武警中队。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震情组织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事先拟定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震后迅速报批、公布和执行。
  县人武部及灾区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协助公安、武警维护社会治安。
  (10)重要目标警戒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增加警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1)消防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严密监视和排除火灾的发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12)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及通信、电力、石化、机械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于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排除险情,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评估
  责任单位:县地震局。加强地震现场震情监测预报和震情、灾情速报,按照市地震局的统一部署,布设震中区临时地震监测点;及时将地震灾区有关数据上报市地震局。配合省、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及地震宏观考察等工作。
  县发展计划局、县经贸局、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统计局抽调有关业务和管理人员各1名,参与震灾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
  (14)宣传报道
  责任单位:县广播电视局。应按照《山东省防震减灾应急宣传预案》和《山东省关于震情报道统一口径的规定》及《山东省防震减灾强化宣传提纲》,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共建家园。
  (15)经济补助及补偿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民政局、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拔发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民政局负责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应尽快查勘灾情,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居民理赔。
  (16)地震应急工作综合协调
  责任单位: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贯彻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下达的任务,协调各抗震救灾部门的工作,全面了解抗震救灾情况,向上级业务部门、县委、县政府汇报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负责接待上级和外来人员等工作。
  (17)其他紧急事项。
  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本预案颁布后,2001年制定的《平邑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平政发[2001] 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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