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0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全县各级、各部门、各用人单位十分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绩,对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罢作用.但也应看到,
我县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比较突出,加入世贸组织后,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国内导致结构性失业增加,就业和再就业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因此,根据鲁政发[200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全县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按照分类指导,加强调控的原则,在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左右,促进全县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各级各部门的重要工作目标。因此,各职能部门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齐抓共管,进一步落实促进,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也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市场就业的方针,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树立有活干、有合法收入,就是就业的新观念;鼓励劳动者自主择业,自谋职业,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为就业再就业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建立完善劳动力市场,提高劳动者素质
建立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多方提供就业信息,多渠道、多形式,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的力度,依法监督监察各类中介组织,统一管理,规范行为;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向农村延伸,逐步形成连通城乡,覆盖全县,集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劳动力管理、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的社会保障网络,切实担负起对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管理与服务。加大劳动力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力度。对未经批准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职业介绍机构向用人单位介绍法律、法规禁止招用的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发布招用广告或者招用信息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会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与就业紧密结合的职业培训体系。城镇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农村也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要高度重视高、中级技能人才的培养,提高高中级技术工人比重,进一步巩固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人员都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的岗位要把好就业准入关,求职者未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不准就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推荐就业。
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再就业培训,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办学行为。积极推行创业培训、集团化培训等做法,为下岗职工和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咨询服务和专业化的指导,努力提高技能素质,尽快使其实现再就业。
三、合理开发,有序利用劳动力资源,依法规范用工行为
1、依法对劳动用工进行清理。
由劳动保障部门对各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未经批准擅自从农业人口中招收劳动者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予以清退;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今后,各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要严格贯彻《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统一进入劳动力市场开展招聘工作。用工单位实行空岗报告制度和招聘广告审批制度。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劳动力资源,依法·规范用工行为。
2.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对劳动用工合同签订、鉴证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整顿。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开展劳动合同专项检查,彻底纠正“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的现象。今后,用人单位用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到期解除或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在招用合同工、聘用临时工、季节工、弹性工、钟点工时须到劳动力市场办理聘用、合同签订、鉴证、缴纳社会保险金等手续。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的,不准向社会推出一名失业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或组织自救。用人单位不准私招乱用农民工,确需招用,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核批后,采取用3带l的办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采取弹性就业形式,做到“不论你在那里干,社会保险接着算”,进一步完善就业制度法制化。
3、大力发展劳务输出,向县外寻找就业岗位。建立一批劳务基地和劳务输出实体,扩大输出规模,提高输出质量,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流动就业证卡管理制度,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的合理有序流动。全县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库和劳务输出回乡人员资源库,并纳入城乡统一的劳动力信息网,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信息和服务。对返乡人员创业要在税费减免、资金信贷、场地安排等方面进行扶持,把鼓励返乡创业和发展小城镇结合起来,在小城镇通过兴办小型工业园区、商业服务一条街等,为返乡人员创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4.继续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一是加大“大就业”思想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的就业政策和再就业先进典型,.帮助鼓励失业人员不等不靠,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二是要把就业与经济发展结合起来,拓宽就业领域,在经济发展中扩大就业。要紧紧围绕结构调整,把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摆上突出位置,把发展劳服企业、社区服务和非正规就业作为劳动力就业的主渠道。在社区治安、小区绿化、清洁、居民服务等方面开发就业岗位,积极推行.和规范非全日制弹性就业,扩大就业机会,研究制定从事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措施,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最大限度的发挥政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作用。鼓励支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四,切实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认真贯彻落实优惠政策,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县各级各部门务必抓紧抓好,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实体和企业。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一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及行政性收费;从事早市、夜市经营者不收费;进入批发、集贸市场经营者,减半征收市场摊位费。
2、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创办民营经济,符合国家税收规定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持《再就业优惠证》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公安,建委、环保、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减免有关费收。
4、用人单位聘用失业人员达60%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享受省、市对劳服企业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5、开垦“四荒”(荒山、荒水、荒地、荒滩)的失业人员,农林部门免征3年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
6、金融部门根据临银发(2001)396号文件精神,尽力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7、从事民营经济、社区服务以及阶段性就业的失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金等劳动事务代理服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8、到外地从事劳务输出的失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协商用工单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金,连续计算缴纳社保基金年限和工龄。
9、广播电视局、县报社,免费播发、刊登劳动用工信息。
10、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府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对企业招聘下岗、失业人员,政府给予一定数量的就业补助金。
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从稳定大局出发,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劳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