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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对做好当前的捐款救灾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平邑县民政局 崔凯
2008-05-30
      5月29日,为进一步做好全县的捐款救灾工作,平邑县委、县政府向全县发出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以及地震灾区成立的专门接收机构是地震灾区捐款捐物的主渠道,除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赈灾募捐外,未经县政府授权的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组织社会性募捐活动。其他机构组织社会募捐活动,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经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停止。已经募集的款物,上级部门定向募集的专项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办理,其他必须到民政部门备案,交由民政部门管理。
      通知要求,要搞好捐赠款物的使用工作,各级各部门捐赠款物的使用,要由县委、县政府统筹考虑,统一安排。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可由民政部门协调灾区相关部门代转。对于捐赠物资的调拔,由县委、县政府根据上级要求,统一安排,各部门单位不得盲目擅自运送,以免给灾区造成不便。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民政、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对所捐款物要加强管理,逐项登记,建立明细,对捐款要设立专门帐户,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专人负责。其他各类组织收到的捐款必须及时转交相关单位,不得挪用、留用。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审计和监督,一经发现有贪占、挪用等行为,从严查处。任何款物拨付使用,必须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通知同时指出,当前,地震灾区已进入疾病防控、恢复生产、重建家园阶段,支援灾区建设的任务仍然很重。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统筹安排。要做好随时赴一线开展抗震救灾的准备。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齐心协力,一手抓社会经济发展,一手抓抗震救灾,做到社会经济发展和抗震救灾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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