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范围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国土资源调查评价;依法受理国土资源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工作;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环境;按规定做好国土资源税费征收工作;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