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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邑县“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传部 办公室
2008-01-03

乡镇、县经贸局、县商贸办、县发改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物价局、县总工会、团县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全局,充分发挥商贸企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推动“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深入开展,按照中央、省、市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平邑县“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落实《管理办法》的要求;要不断充实活动内容,创新工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把全县“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经营服务环境,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为创建文明城市,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新平邑做出积极贡献。

平邑县“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
示范店(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商贸企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省、市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平邑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大力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打击制假售假和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解决广大群众关心的“吃、穿、用、住、行”等方面存在的假冒伪劣问题,推动商贸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市场秩序和经营服务环境。
  第三条  “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是指: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队伍素质好、职业素养高、行业风气正、服务质量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成效显著,综合水平达到国内或省内领先、行业示范、群众满意,符合标准条件,经过考核,由有关部门命名表彰的商贸流通企业或商业街区。
  第四条 “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级别包括: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省级“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市级“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县区级“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
第五条 “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由平邑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县文明办、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县发改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物价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第二章 示范店(街)评选标准
  第六条 “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评选标准:
  1、各商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把进货关,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商品。严格执行物价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国家规定的定价原则,明码标价普及率及准确率达到100%,明码实价率达到90%以上。不搞虚假原价、两套价格、模糊价格、虚假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经营中一律使用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衡器等计量器具,公平交易,童叟无欺。
  2、各商家严格执行“新三包”政策,服务规范,诚实守信。顾客购买大件商品,要按照承诺范围送货上门,实行安装、调试一条龙服务。
  3、各商家保持购物环境干净整洁,店容店貌美观大方,安全防护措施到位,营业员着装得体、举止端正、用语文明、待客热情。
  4、注意美化环境,提高文化品位,建设集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多种功能于一身,诚信经营、文明管理,体现城市特色,代表发展水平的商业街区。
  5、示范街成立由宣传、文明办、商业(贸易)、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以及消协、个协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指导小组,协调有关工作,督促各商家认真处理消费者投诉,做到投诉不出柜组,不出商店,不出街区,保证投诉完结率达到100%。
  第七条  “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标准:
  1、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保证体系。企业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
  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把商品采购关、仓库保管关、柜台上货关。不经销“三无”商品,过期、失效和变质商品,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次充好、掺杂使假。
  3、认真贯彻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明码实价,不搞议价销售,明码实价率达到100%,质价相符,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杜绝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4、遵守商业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服务标准,建立诚信服务体系,健全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对消费者的服务承诺。
  5、消费环境干净整洁,店容店貌美观大方,安全警示明晰,消防设施完好,商品陈列醒目,便于消费。
  6、有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群体通行和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实行人性化服务。
  7、实行营业员、服务人员持证上岗。设立评议台、意见箱,公布举报监督电话,保证投诉完结率100%。第三章示范店(街)的申报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八条 “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评选原则上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凡符合“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评选标准和评选范围、自愿要求参加示范店(街)评选的单位,可向所属县区宣传部提出申报。申报前,必须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申报表,按程序申报。
  第九条 示范店(街)的推荐、评选和考核表彰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全面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有关部门联合命名表彰。
  第十条 示范店(街)的评选实行逐级推荐的原则,各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开展县区级“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的创建活动。

                  第四章 示范店(街)的奖惩与管理
  第十一条  “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的评选指标。凡拥有1条以上“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的城市,在文明城市评比中可按百分制加0.51分。
  第十二条 示范店(街)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被命名的单位,每两年经考核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进行重新公布;对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称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消示范店(街)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
  2、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3、因经营不善造成经济效益大幅下滑或严重亏损的;
  4、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业风气不正的;
  5、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6、多次受到顾客投诉,并推诿扯皮不能解决问题的;
  7、工作平庸,停滞不前,失去示范带头作用的;
  8、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四条 被撤消荣誉称号的单位,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收回其牌匾。
  第十五条 被撤消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示范店(街)的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十六条 不断完善商家自律机制和健全外部约束机制,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监督体系,引导商业企业注重建章立制,以严格管理和企业自律促进文明经营。
  第十七条 创新管理机制,探索创建活动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规范管理手段,对示范点进行网络化、卡片化、档案化、系统化管理。
  第十八条 示范店改变单位名称,变更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命名主管机关报告备案。重组、合并、分立、破产的,示范店(街)称号自行终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各级“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街)的命名、表彰、管理,由各乡镇宣传委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乡镇以及行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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