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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8-01-08

            2007年9月19日在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山东省信息产业厅厅长 孙志恒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六大指出,要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这是党中央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目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发展的重要阶段,信息化是加快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关键环节,也是推动全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的必然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信息化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信息产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规模和效益大幅增长,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继续向深层次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成效更加显著,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迈上新的台阶,信息基础设施不断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信息化发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网上山东”的总体框架初步形成,对带动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信息产业已经成为我省重要的先导型、支柱型、战略型产业和拉动全省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对全省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

  2006年,全省信息产业(含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规模以上企业1665家;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960.8 亿元,同比增长37.2%,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10.3%;实现工业增加值910.7亿元,同比增长31.4%,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9.1%;产品出口96亿美元,占全省出口的16.4%,占全省机电产品出口总值的52%。目前,全省电信、广电、电力等各类光缆线路总长度近40万公里。全省电话用户总数达到6032.1万户,普及率达到64.7%,居全国第三位;其中,固定电话2693.7万户,普及率28.9%,移动电话3338.4万户,普及率35.8%。有线电视用户1200多万户,入户率45%,其中数字电视用户达到120多万户。全省互联网国内出口总带宽超过60G,互联网网民数量达到130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4%。无线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全省卫星地球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短波和超短波电台、蜂窝基站、无线接入基站等近10万个。17个设区的市全部建立健全了信息化主管部门,95%的省级政府部门、100%的设区的市政府、97%的县(市、区)政府建立了门户网站。济南、青岛、东营、烟台、威海被国家确定为信息化试点城市,潍坊城市应急联动与社会综合服务系统被列为国家试点,烟台电子政务综合信息平台成为国内第一个将国产化软硬件集成应用的成功案例,寿光、胶南进入首批被国信办认定的国家级县域经济信息化试点市,滕州获得全国电子政务应用综合奖,招远、郯城、广饶3个县进入全国十强县级政务网站。

  但是,在信息技术不断向社会各领域渗透,并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巨大影响的同时,我省信息化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信息化管理无法可依,信息化市场主体无章可循,信息化建设和服务领域秩序急需整治。因此,加快信息化法制建设,已成为规范我省信息化管理,促进信息化发展的当务之急。

  近年来,国家和外省、市加快了信息化立法的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分别于2004年9月和2007年4月颁布。湖南省在2004年8月制定出台《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电子政务内网意见》和《电子政务外网应用规范》,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已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广东省制定出台了《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宁波市信息化条例》也分别于1999年和2007年发布实施。国家和外省、市信息化的立法实践为我省制定出台《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是在《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鲁政发〔1999〕79号)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该《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我省信息化建设秩序,推动信息化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我省出台《条例(草案)》做了充分的法制准备。为了保证立法质量,早在2002年,省信息产业厅就成立了专门的起草班子,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为保证《条例(草案)》的科学性、公正性及可操作性,参与起草的同志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重要文件,并分别组织到广东、上海、深圳等信息化建设搞得好的省市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在此期间,又多次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会签稿。在省政府法制办的组织下,2002年7月,会签稿发原省计委、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14个部门会签。根据各部门提出的会签意见,《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对会签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送审稿,送请省政府法制办审查。2005年5月,省政府法制办又重新向13个部门征求了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2006年8月21日,省政府法制办又专门召开了由省保密局、发改委、财政厅、公安厅、建设厅、科技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广播电视局、工商局、信息产业厅等10个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经过多次协调,反复论证,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该《条例(草案)》。2007年6月8日经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关于非金融性集成电路卡发行许可

  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已有面向社会发行各类集成电路卡的单位超过10000家,全省集成电路卡发卡总量突破2亿张,其中全省各类电信卡发行总量超过1亿张,银行卡发放量超过3000万张,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安全应用及电子证书应用方面发行非金融性集成电路卡约10多万张。这些非金融性集成电路卡包括水费卡、电费卡、煤气卡、城市交通卡、税务缴费卡、工商卡、机构代码卡等,涉及公用事业缴费、文教卫生、商业、餐饮等多个领域。但是在集成电路卡特别是非金融性集成电路卡的发行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混乱现象:一是非金融性集成电路卡的发行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各部门、各地方各自为政,自行制作、自行发卡、自成体系、互不通用,给人民群众使用带来诸多不便,影响了我省非金融性集成电路卡推广应用合理、健康和全面的发展。二是多部门发卡,基本信息重复采集,重复建设,且兼容性差,投资周期长,不符合“统一标准,一卡多用”的原则,影响了信息资源的共享,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三是发行价格核定原则不统一,收费行为不规范,且重复发卡,增加了社会负担。因此,有必要建立非金融性集成电路卡的发行许可制度,通过对其发行进行控制,推进“一卡多用”。基于以上考虑,《条例(草案)》对非金融性集成电路卡的发行许可及许可条件作出了规定。《条例(草案)》规定需要发行许可的非金融性集成电路卡不包括银行卡、身份证、电信SIM卡和其他应由国家金卡办审批发行的集成电路卡。另外,《条例(草案)》设定的这项行政许可也并非要求所有单位发行非金融性集成电路卡都进行许可,只有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公共服务的行业和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发行非金融性集成电路卡的,才需要许可。为了保障“一卡多用”,从严控制发卡行为,《条例(草案)》将发卡许可机关统一规定为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没有将许可权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

  信息化是一个全新的领域,相对于其它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言,在信息化立法过程中,面临着更多困难和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国家尚未出台信息化方面的综合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上位法依据,确定《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有一定难度。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广泛地征求了众多国内知名信息化、法律方面专家、学者与政府部门同志们的意见,贯彻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信息化的决定及精神,突出了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将《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设定为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产业促进、信息工程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基本涵盖了信息化领域的各个方面,使之成为一部全面规范和调整信息化的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信息化管理体制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加快,社会各界参与信息化建设的热情空前高涨,但重复建设、各自为政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如何规范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无章可循,给政府部门规范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目前,全省信息化领导的组织机构和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2004年以来,曾先后两次调整充实了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2007年9月2日,省委、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调整山东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鲁委〔2007〕237号),对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姜大明任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委常委、副省长王军民,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柏继民,省委常委、宣传部长李群,省军区副司令员邬援军任副组长,省直一些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产业厅厅长孙志恒兼任办公室主任;省信息化工作的管理职能和日常工作,由省信息产业厅承担。全省17个设区的市先后调整了由市长任组长的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全部建立健全了信息化主管部门。考虑到有些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并未成立信息产业局,这些未成立信息产业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信息化管理职能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如有的在政府办公室,有的在发改委,还有的在科技局。因此,《条例(草案)》作出了如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指导、协调、管理与监督工作。负责信息化管理职责的部门,省里指的是省信息产业厅;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专设信息产业局的,指的是信息产业局,未设信息产业局的,则指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有信息化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关于信息工程项目的问题

  本《条例(草案)》信息工程项目是指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网络系统项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等)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从事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所应具备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分为五个等级,一级和二级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评定,我省评定三级、四级和临时资质,一、二、三、四级资质证书统一由信息产业部印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接受业主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信息化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承揽、监理合同,代表业主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其资质目前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甲级和乙级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评定,丙级资质由省信息产业厅评定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的,并非我省新设的行政许可项目。《条例(草案)》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对上述两项资质作了一些衔接性的规定。

  (四)关于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生的事物,在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在电子政务方面,无纸化办公和网上审批已成为行政工作的必然要求。在电子商务方面,网上交易正日趋取代我们日常生活中面对面的交易,使人们的生活更加方便。由于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属于新兴领域,该领域的一些行为尚不规范,因此,制定相关法规对之进行规范,是当务之急。在规范电子政务时,为了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促进跨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行政效能。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时,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商务的有关内容已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条例(草案)》只是作了一些衔接性的规定。

  《条例(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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