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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 审议情况的报告


 
2008-01-08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的要求,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立法调研和初步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007年6月20日,委员会听取了省信息产业厅关于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9月5日至9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姜明文、倪永康会同省信息产业厅的负责同志,分两路到烟台、东营、威海、潍坊四个市进行了立法调研。期间,分别召开了由市人大、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及有关单位、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并实地考察了有关单位和企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9月14日,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会认为,信息化是加快工业化、现代化的关键环节,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跨越的必然选择。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的信息化产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信息产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规模和效益大幅增长,对带动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信息化技术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巨大影响的同时,我省信息化方面的法规相对滞后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管理,规范信息化市场主体,大力促进我省信息化发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适合全省范围的关于促进信息化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委员会审议认为,制定这个法规要在坚持责任、权力、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前提下,体现按经济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办事的原则,进一步突出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鼓励多元化投资的导向,坚持信息化产业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我省信息化产业发展的特点,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根据以上原则,结合各方面提出的建议,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   

  一、为调动企业发展信息产业的积极性,建议第十一条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和软件企业申请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方面的内容。   
 
  二、建议删除第十二条的第二款,并将此条修改为:“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指导。”   

  三、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章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条款。   

  四、为确保信息化建设的安全,建议在第四章中增加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安全保护的协调、指导、服务和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本部门、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五、由于社区和农村是城乡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打造信息社会的重要领域,应当重点推广。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五章中增加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城乡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社区信息服务平台和多方互动的社区服务体系,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全面的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和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大力整合、利用涉农信息资源,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信息服务。”   
  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责任范围规定过大,实践上不好操作,建议参照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布实施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将此款修改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障所提供的服务安全、可靠,并接受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为进一步加快信息化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培养信息化人才的良好机制,建议在第二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人才培训工作,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建立信息化人才库,加强对信息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养。”   

  八、为规范信息资源的有偿使用,加快开发利用信息资源的步伐,建议在第六章中增加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对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扶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发信息资源,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依法采集、整合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用征信、评价评级、信息管理服务。   

  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对采集的信息,应当在信息提供者许可的范围使用。”   

  此外、条例草案中的部分条款需要进行文字技术修改的有:

  一、建议在第二条中“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后增加“保障信息安全”六个字。   

  二、建议把第三条中的“资源共享”四个字调整到“统筹规划”后面。   

  三、为了表述更为完整准确,建议在第二十四条中“社会保障”后增加“户籍管理”四个字。   

  四、建议把第二十六条中的“引导企业”四个字删除。   

  五、建议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后增加“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准确、便民”等方面的内容。   
 
  六、为了避免产生歧义,使条款表述上下一致,建议将第三十五条中“限期改正”后的“,”修改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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