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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01-08

                                       2007年11月21日在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国庆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规范信息化管理,加快信息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将条例草案印发十七个市人大常委会和三十名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9月3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有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改。10月31日至11月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赴济宁、枣庄等市进行立法调研,召开了有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和企业及电信运营商等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对条例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11月7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再次进行审议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促进信息化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培养和知识的普及与教育,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总则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采取相应措施,推动现代信息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鼓励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与教育,促进信息化发展。”

  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发展信息化,除了政府投资外,还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信息化建设。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章增加了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信息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信息产业。” 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三、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关于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对其论证、审查程序的表述不够全面,建议作出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按照程序审批前,应当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工程项目的需求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目录,以方便查询、购买。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八条中增加一款:“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目录。”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一款。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对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各部门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十分必要,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修改时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各级国家机关的业务应用系统,凡不宜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各级国家机关不得新建专用网络,已经建成的专用网络,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调整,接入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六、有关专门委员会、有的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农村信息建设在信息化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增加这方面内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了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利用涉农信息资源,为农业生产和农业生活提供信息服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七、有的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代表提出,加强和规范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建立有效的身份认证,能够极大地促进电子政务与商务的广泛使用,促进信息化的发展,建议条例增加这部分内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建立有效的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机制。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名。”

  八、有关专门委员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的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信息安全是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信息化发展的保障,条例草案对此规定的力度不够,建议设专章进行表述。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了一章:“信息安全保障”,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七章。相应地,将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有关信息安全的内容移至第七章,这样信息安全保障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信息系统建设安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以及建立信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体系等。

  九、关于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公共服务的行业和企业,面向社会发行非金融性集成电路卡,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许可的问题,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实行这项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可以按照国家已有的规定进行管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删除了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及法律责任一章中相关的第四十二条。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还对条例草案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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