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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8-01-08

          2007年11月23日在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国庆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认真修改。11月2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今天的全体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电子信息产品更新换代非常快,带来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建议增加必要的规范内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修改为:“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设计、制造、软件开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和开发。”“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设计、制造的,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严格控制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使用”。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各级国家机关不得新建专用网络的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符,建议作出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其修改为:“各级国家机关的业务应用系统,凡不宜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除确有特殊需要外,各级国家机关不得新建专用网络,已经建成的专用网络,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调整,接入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三、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实现多领域、跨行业的一卡多用和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强化政府的指导协调职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集成电路卡的应用规划管理,从源头上解决好这一问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成电路卡应用规划管理,实行多领域、跨行业的一卡多用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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