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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下列内部信息,应实行机关内部公开: (一)本部门工作人员任免、奖惩、交流等情况; (二)本部门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三)其他应该依法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利用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如: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政府有关会议;各级各类档案室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