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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登记程序(新办)


 
2007-11-10

    1、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有关手续。需办理以下事项:
  ①未设立企业的,到主管部门、工商部门登记;企业申请人工商部门变更登记。
  ②项目立项(综合部门、主管部门)
  ③编制开发方案。
  ④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写、送审。
  ⑤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需要评估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的确认。
  ⑥其它手续。
  2、采矿权申请人提出采矿登记申请。需准备以下材料:
  ①采矿权申请登记书5份;
  ②矿区范围图5份;
  ③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省厅统一制作底图)5份;
  ④法人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影印件5份;
  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1份;
  ⑥环境影响报告及审批意见报告1份、批文5份;
  ⑦采矿登记电子盘(已录入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内容)1盘;
  ⑧资质证明5份;
  ⑨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5份;
  ⑩规定的其它资料。
  3、市、地国土资源部门对材料初审现场复核。若不同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  材料;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40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审批;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材料。对材料不全的限期修改或补充有关资料,材料齐全后准予登记的,通知采矿权申请人30日内缴纳有关费用(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
  4、企业按要求缴费,凭发票领取采矿许可证及存档材料。
  5、90日内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对矿区范围公告、埋设界桩或地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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