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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程序是: 1、申请和受理。 只有一个子女的当事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2)户口证明;(3)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4)领证申请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即时予以受理。 2、决定和送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决定发证并制作相关证件;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送达当事人。 3、告知和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在向当事人送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督促其及时兑现依法应当给予当事人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 独生子女户从自愿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的奖励费,以现金形式兑付。农村户口的,由乡镇政府年终统一兑现;机关事业单位的,随工资按月发放;企业的由企业随工资按月发放;下岗享受失业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劳动保障机构按月发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父母,由民政部门按月发放;对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又未进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独生子女父母,有单位的,由单位解决(包括单位空挂户独生子女户),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