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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审验程序


 
2007-11-10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机关是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审验机关是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行为是行政证明行为。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和《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10号令),出具和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程序是:
  1、当事人提出要求。
  拟离开户口所在县(市)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公民,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表,并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和下列证件:(1)居民身份证;(2)本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状况证明。
  2、户口所在地管理机关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成年育龄公民提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求后,对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即时填制并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即时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理由。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现居住地管理机关审验。
  成年育龄公民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记载审验结果、注明审验日期,并加盖审验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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