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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环境保护局办事规程


 
2007-11-10

    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的排污申报,对违反申报登记的企业进行查处;
    提出全县污染严重企业的治理建议,并拟订防治计划。组织对限期治理企业治理方案的审查,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对达标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指导达标后企业治污设施再提高和清洁生产工作;
    组织实施县长环境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排污总量控制工作;
    组织全县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达标验收(50分);
    组织对新、扩、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提出审批意见,负责相应项目的“三同时”管理和在建项目的执法检查,做到项目审批率和“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 做好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审核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人大、政协环保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对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和上报答复意见;
     参与开展辖区内各排污单位执行环保法情况的执法检查活动,对环保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环境信访工作和参与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的调查处理;
    组织开展企业达标后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做好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
    做好排污费的征收工作,所征收排污费按规定时限上缴县财政。
对辖区内环境要素进行例行监测和定期监督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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