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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程序


 
2007-11-10

    简 易 程 序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轻,应给予警告或对公民处以五十无以上、对法人处以一千无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詈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应受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三)听取、答复当事人的申辩和询问,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
    (四)宣布应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的统一罚款收据。
    依前款规定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本单位,并由本单位统一向指定的银行移交。
    适用简易程序决定处罚二十元以上一干元以下罚款的,由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备案。
    一 般 程序
    对给予当场处罚以外的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制作立案报告报批。
    经批准决定立案查处的,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等。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制作调查笔录或现场笔录;
    (三)制作其他应调查事项的笔录。
    调查笔录或现场笔录应由当事人或在场的有关人员核对后签字盖章。
    对拒不签字盖章的,可由在场的执法人员签字盖章并注明情况。
    执法人员应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执法人员可采取询问、抽样检查、拍摄等方式收集证据。
    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进行登记保存,并填写登记保存清单或现场笔录。
    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视情况选择适当场所妥善保存,并于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销毁或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依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须经本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批准。
    执法人员认为案件基本事实已查清,应拟出案件处理意见书,并将案件处理意见书的副本和当事人回执通知一并于三日内送达当事人。
    送达人可当场收回当事人回执通知,也可限期收回。
    当事人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未交回执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其申辩、听证的权利。
    执法人员收到当事人回执后,应作出修改或不修改案件处理意见书的建议,报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查。
    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必须对案件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由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对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首长负责制。
    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依《行政处罚跳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七日内直接送达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程序送达。
    当事人对送达的处罚决定书应当签收。挂号邮寄、公告送达的除外。
    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签收的,送达人可留置送达,并写明未签收理由。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适用一舰程序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由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于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但对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收缴的罚款,或以当场收缴。
    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没收的非法物品或设施,应当交由拍卖经营权的单位拍卖或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没收非法物品的统一规定执行。
    对于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物品或设施的拍卖款项,必须依法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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