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办范围 1、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或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1)县直接管辖的生产、经营单位; (2)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3)洗涤剂、消毒剂生产经营单位; (4)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食用工具等; (5)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6)矿泉水、纯净水生产经营单位。 2、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县直管的除外) 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 (二)办理程序 1、监督科接到审核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现场审查验收(新改、扩建工程)。对职工食堂、餐馆应在十日内提出验收意见。 2、证件、查体及收费均委托县卫生防疫站办理。县卫生局审核验收后盖章生效。 联系单位:县卫生防疫站 联系电话:42114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