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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认定程序


 
2007-11-10
    (一)认定范围、级别
    1998年6月26日前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取得医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含离退休、临时出国人员)均可申请认定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
    (二)认定审核个人应提报材料
    1、医师(士)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1份;
    2、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士以上资格证书原件;1996年前大专毕业转正未取得医师资格者应提交毕业证、转正定级审批表并加盖人事部门印章;
    3、提交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的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或评审简表复印件。
    4、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交两张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认定审核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县内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私营所属医疗机构人员的医师(士)资格认定,需集体向县卫生局医政科送审,由县卫生局医政科汇总后报送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最后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省卫生厅及卫生部审核备案,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四)认定时间安排
    按卫生部、省卫生厅通知要求执行。
     (五)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县卫生局人事科负责,如有疑问可向其咨询。
     联系单位: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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