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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


 
2007-11-10

  办理时间:单位工作时间8:00—17:30 说明:1、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等特殊规定除外。 2、具体办理时间以各分局公布的受理时间为准。
  办理时限:凡纳税人所报税务登记资料符合法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完毕。
  申办对象资格: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凡税务登记表中的内容发生变化,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不变化的,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不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表中的内容发生变化,且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须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申办材料:纳税人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
  4、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填《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对报送的已填登完毕的表格,实地调查后符合要求的,在《税务登记变更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章,经办人员签章等。
  3、主管税务机关将已核准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及因变更了税务登记证内容,重新制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交纳税人。
  收费标准:税务登记证件每套收人民币40元整。
  收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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