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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领购


 
2007-11-10
    办理时间:单位工作时间8:00—17:30 说明:1、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等特殊规定除外。 2、具体办理时间以各分局公布的受理时间为准。
    办理时限:纳税人提出领购申请的当天发售发票。
    申办对象资格: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申办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办理程序:
    1、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申请,领取并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阅纳税人提交的审批表,所附的资料和证件:审核无误后,填发《普通发票领购簿》。
    3、对实行“验旧供新”方式售票的,在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发票管理环节要求其提供前次领购的发票存根联,并审核其发票使用情况及版别、起止号码、填开起止日期、累计填开金额,核对无误后,登记《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账》。
    对实行“交旧供新”方式售票的,在纳税人领购发票前,要求其提供前期领购的发票存根联,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查验后封存;并登记《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账》。
    收费标准及依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工本管理费收取标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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