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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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10 |
按摩服务场所必须在取得县级以上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领取证照后方可经营,严禁无照经营。 对以按摩服务为掩护,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卖淫嫖娼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吊销治安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与场所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按摩服务场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85号之规定,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部门一方吊销有关证照的,其余两个部门也应相应吊销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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