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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申请手续


 
2007-11-10

  1、根据《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民间举办的或营业性的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举办单位应于活动举行日期的30日前,持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审查。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举办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批准。
  2、违反上述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公安机关应责令其补办安全审查手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有权停止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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