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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管理: (1)根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生产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县(市)公安申办《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氯化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经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公安厅批准,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须经所在地的市、地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办《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储存、销售、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领相应证件、运输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凭批准的供销合同及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办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爆破员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培训后持证上岗。 (2)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爆破器材的使用。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厂矿企业的爆破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破员作业证》。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农民如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委派爆破员代购买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3、烟花爆竹管理。 违反《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中存在事故隐患,经指出仍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可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可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应立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放烟花爆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