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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①名称、住所; ②宗旨和业务范围; ③组织管理制度;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⑤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⑥章程的修改程序; ⑦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⑧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