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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程序


 
2007-1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一、被收养的范围及收养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三、各部门需出具的材料
    1、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为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出具捡拾报案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证明……收养关系成立后凭收养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2、计划生育部门要为申请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当事人出具生育情况证明,为申请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当事人出具无子女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计划生育部门要与签定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
    3、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宣传及公证工作。
    4、卫生部门要对承担为收养当事人进行医学检查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加强监督管理,为收养人出具体检查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的儿童,要为该儿童出具残疾证明。
    四、程序
    1、收养人捡拾弃婴后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以便登报公告。
    2、计划生育出示收养人子女情况。
    3、卫生部门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情况。
    4、村出示收养人的各种情况及见证人情况,材料必须真实,带材料到民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收养,即给予办理收养,需公证的可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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