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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1年度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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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2
平政办发[2004]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01年度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36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临政发[2002]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和县政府研究的意见,特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我县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省、市安置政策为指导,以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目的,坚持指令性派遣的原则,在具体岗位选择上采取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方式进行,优兵优安,妥善安置。
  二、安置办法
  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的安置任务按系统进行分配,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编制安置计划,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其中,事业编制按总人数的10%核定。在考试考核前,安置部门与有接收任务的单位签定接收责任书。安置实行单向选择的方式,根据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考试考核综合得分排列序号,根据序号先后由复退军人选择单位。
  为调动中央、省、市直属单位接收转退军人的积极性,允许其按计划优先择录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子女,不满计划的,由安置部门直接派遣。入伍前是正式职工的原则上复工复职。
  三、加强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县退伍的城镇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数量较多,安置任务重,为保证就业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分管县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证整个就业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接收单位要从稳定大局、支持国防事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就业安置工作,根据下达的指令性计划,认真负责地做好接收工作。安置计划一经下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更改或拒绝接收,不得收取风险抵押金、就业保证金等费用。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严肃查处就业安置工作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我县就业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安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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