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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二○○四年税收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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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2
平政办发[2004]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欠发达县三年内达到全省平均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经济工作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研究确定,将2004年全县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目标由17%调整为23%,调整后的全县税收计划总额为24556万元。其中:国税10663万元(增值税9363万元、消费税600万元、企业所得税700万元),地税9735万元,农税4158万元。
  现将调整后的税收计划下达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征收,确保圆满完成收入任务。

  附:二○○四年调整后税收计划表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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