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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建设局关于切实解决建设局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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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2
平政办发[2004]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建设局《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前段清欠工作的产际,就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和省、市各级政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县确定,从2004年起,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2003年以前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于2005年底基本完成清欠任务。自2004年1月1日起,凡新开工和在建的工程,必须按照协议认真兑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坚决杜绝拖欠现象。
  二、工作职责
  成立平邑县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计划、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欠工作。
  1、建设部门
  (1) 建立清欠审查制度。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各类项目规划许可、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及施工放可证时,应出示由县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且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欠办)出具的拖欠工程兑付证明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兑付证明,否则,不予办理有关审批、许可、备案手续。
  (2) 对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和工资拨付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在建工程出现建设不按合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令其停止施工。
  (3) 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并按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同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到位。甲、乙双方分别持工程结算单和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到县清欠办办理工程款兑付证明和工资兑付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 ,不准将工程交付使用。
  (4)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从2004年起,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拖欠大户信用档案,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记入不良行为档案,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曝光、停业整顿、停止参加投标,降低企业资质或吊销资质等相应处罚。
  (5) 在评先树优工作中实行清欠工作一票否决制。建设单位、季工会业在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各类奖项时,应出示由清欠出具的工程款兑付证明和工资兑付证明,否则,不予批准授予或申报各类奖项。
  2、计划部门
  严把项目立项关。计划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时,建设单位须出示由县清欠办出具的工程款兑付证明,否则,不予上报,不予办理新的立项备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应严把执行项目酱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要有保障,项目资金不足的,不予上报,不予办理立项备案。
  3、财政部门
  对政府拖欠工程款进行认真检查清理,做出还款计划,安排还款资金,与施工企业签定还款协议,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欠任务。
  4、工商部门
  会同建设主管部门认真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强化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合同的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筑企业在与职工签定劳动用工合同时,应明确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从2004年起建筑企业使用农民工必须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检查施工企业工资兑付情况,调查了解务工人员工资领取时间及实际到位情况,并加大对建筑企业和劳务人员工资纠纷的仲裁工作力度。
  6、监察部门
  对国有投资的建设单位由于金不到位导致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7、经贸、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
  为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佃理技改项目立项备案,各类建设项目征地、房产确权手续时,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应出示由县清欠办出具的工程款兑付证明和工资兑付证明,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预(销)售证书时,必须按工程进度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款拨付证明,凡有拖欠丿地为的不予发放。
  8、金融部门
  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信用审查,将恶意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及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减少其授信或不予授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行利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鼓励清欠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管理制度
  (一) 建立推行业主支付工程款担保制度和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担保制度。凡业主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不能按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担保人代其支付。
  (二) 实行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分包修地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部分由总承包企业负责支付。
  (三) 加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总承包企业在分包工程时必须使用具有法人资格的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劳务分包合同及其施工能力进行核查备案,禁止施工企业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
  (四) 规范建筑业劳务市场。积极筹建建筑劳务务工人员培训基地和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基地,提高务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加强法制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对非法雇工的企业,在招投标管理和资质年检时,作为不良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四、时间安排
  (一) 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4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召集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集中进行学习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进一步提高对清欠工作的认识。
  (二) 调查摸底阶段(2004年5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结合前段时间的摸查情况,进一步拖清欠款单位和金额数量。
  (三) 签定协议阶段(2004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督促业主、建筑企业签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兑付协议。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 充分发挥县清欠办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实行领导小组例会制,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清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县清欠办每月通报一次清欠进展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全县清欠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解决的办法。
  (二) 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按照清欠目标任务的要求,逐级签订清欠目标责任书,要实行清欠工作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带头清理拖欠工程款。对于监督管理清欠工作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 加强清欠机构的力量。清欠办组成人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中抽调,具体负责清欠的日常工作。



       平邑县建设局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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