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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邑县矿业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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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2
平政办发〔2004〕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矿山企业:
  《平邑县矿业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



 
平邑县矿业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推动我县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县政府决定对全县矿业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一系列方针政策为依据,以整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和规范采矿权市场为主要内容,以铁、金、石膏、花岗石、河砂、石灰石等重点矿种及重点、热点区域为着力点,坚持边清查边处理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划分区域,分级负责,开展拉网式清查整顿,全面清理解决矿产开发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和采矿权出让机制的根本转变,促进全县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对全县境内无证采矿、非法选矿、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无证或越界勘查及在禁采区采矿等违法行为,全部予以取缔。
  (二)对所有持证矿山进行一次拉网式清理。凡存在非法承包转让、超层越界、无开发利用方案或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浪费资源严重的以及没做储量核准的矿山,限期进行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越权发放的采矿许可证,依法予以收回。
  (三)依法开展采矿权出让活动。出让的对象为矿业权空白地,生产规模较小且属以前无偿授予采矿权的矿山经过整合后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注销和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地,地勘单位和社会出资人圈占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等。
  (四)大力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关闭一批规模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无保障的“小、散、乱”矿山。
  (五)认真做好铁、花岗石、河砂、水泥用灰岩、砖瓦用页岩等矿产地的储量核准和价款评估工作,摸清资源家底,初步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库,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积极出让采矿权;
  (六)持证矿山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应依法完善用地手续;
  (七)依法对欠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等费用予以追缴。
  三、原则和处理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原则
  一是秉公办事、依法处理原则。对国有、集体、私营、外资及个体矿山企业一视同仁。
  二是自查自纠从宽,立案查处从严原则。凡在清理期间,矿山企业能够自查自纠,主动进行整改补交价款和税费的,从轻处理;凡已立案查处,特别是以前屡禁不止、屡纠屡犯的,严肃予以查处。
  三是凡出让的采矿权属招商引资项目的,根据有偿出让规定,开辟绿色通道,尽快依法给予办理。
  四是查处与规范并举的原则。做到既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整顿矿业秩序,又建章立制,强化管理,从根本上规范采矿权市场。
  (二)处理意见
  1、凡无证采矿、乱采滥挖、采证许可证到期没有及时延续的矿山,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1月1日以后无偿授予的采矿权,依法收回采矿许可证后重新进行出让。
  2、今后,新办矿山储量规模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采矿登记:
  ①花岗石6000立方米;
  ②山岭石灰石15万吨;
  ③丘陵石灰石6万吨;
  ④粘土2万立方米;
  ⑤河砂5万立方米;
  ⑥其他矿山达不到规定储量的。
  3、凡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准申请采矿权。
  4、采矿权竞得人或买受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私自开采并对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5、凡屡次整改不合格的矿山,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重新进行出让。
  6、储量规模较小、相对集中的矿山,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经过整合后,按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原则和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法进行有偿出让。
  7、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储量核准登记手续和用地手续的矿山企业应依法从严查处。
  8、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补缴所欠各类费款的,依照国务院150号、241号令予以查处。
  9、加强矿产品流通管理,严禁非法矿产品进厂加工。继续实行矿产品准运制度和统一发货单制度,加大矿山出入口的检查力度,从源头上维护矿业秩序稳定。
  10、对不需要进行勘查的零星分散矿产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地,直接有偿出让采矿权。对有纠纷,矿业秩序混乱的矿产地,暂不受理矿业权申请。
  11、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县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经查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1000元的奖励。对同一违法案件举报的,市、县不重复奖励,市政府奖励的,县政府不再奖励,对已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举报的,不予奖励。
  四、方法和步骤
  全县矿业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从现在开始,到5月中旬结束,整个工作分为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集中清理整顿、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4月7日)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宣传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政策规定。坚持做到普遍性宣传和对重点、热点矿区宣传相结合,社会宣传与向各级领导干部宣传相结合,对个别问题突出的案例进行曝光,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矿产资源国有观念和依法从事勘查开采活动意识,为清理整顿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乡镇要认真做好辖区内资源状况的摸底工作,组织和引导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人积极进行整改,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无证采矿的要立即停止非法行为。凡主动申报的,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逾期不申报者,一旦查实从严从重处理。
  (二)集中清理整顿阶段(4月8日—5月10日)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坚持边清查边处理的原则。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主,抽调公、检、法、纪检监察、安监、工商、水利(河道)、供电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清理队伍,通过划分区域,逐个排查,对辖区内所有矿区进行全面清查整顿。检查人员要深入现场,查图纸、看资料、验资质,并逐一进行登记。要依法处理各种违法矿业行为。一是对无证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要拉倒井架,炸毁井口、塘口、填平夯实,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并依法从重予以处罚。二是对越界开采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打好永久性封闭,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屡次越界开采的矿山,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凡在一个矿区范围非法设立的矿中矿、一证多矿多井,一律予以关闭。三是对不按地质勘查设计施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四是对探矿权人擅自进行边探边采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处罚。五是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要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以罚款。六是对采取破坏性方式开采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七是对未经批准开办的独立选矿厂,责令停产,根据规划要求,限期补办手续;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八是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按照规定的发证权限和市场需求,对矿业权空白地边清理边出让,依法进行招标、拍卖;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纳入资源储备库,等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有偿出让。要积极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阻止和破坏采矿权人从事合法的采矿活动,一旦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县清理整顿督导组将对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5月11日—5月20日)
  县政府检查组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重点区域进行抽查。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要完善组织机构,进一步调整充实矿业秩序整顿与维护领导小组,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各负其责,积极配合,认真开展清理整顿,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这次清理整顿由县国土局牵头组织,各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执法部门选派得力人员直接参与清理整顿工作。对无证非法采矿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电业部门不得供电,公安部门不得提供炸药,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矿长资格证和安全生产合格证,法院要加大对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干扰、阻挠清理整顿工作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党纪、政纪,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闻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跟踪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真正建立起清理整顿工作的联动机制,共同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三)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各乡镇要认真结合实际,确定本辖区内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明确重点、热点矿种和矿区,切实提高清理整顿成效。
  (四)加强督导,及时调度。建立整顿工作报告和通报制度,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调度和督导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提高整顿质量和成效。清理整顿办公室及时调度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通报清查进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依法行政,搞好服务。各有关执法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清理出的各种问题,待处理结束后,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各种手续,热情搞好服务。清理整顿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号码:4292831),以接受社会监督。

  附:平邑县矿业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平邑县矿业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中经(副县长)
副组长:吕 勇(县武装部部长)
       李 立(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方祥德(县国土局局长)
成 员:高彦坤(县财政局局长)
       王兆银(县监察局局长)
       徐胜余(县公安局政委)
       崔文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周廷林(县法院副院长)
       李 涛(县安监局局长)
       刘义才(县水利局局长)
       朱俊春(县工商局局长)
       陈荣祥(县供电公司经理)
       李绵增(县国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方祥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绵增同志任副主任。
 

附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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