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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邑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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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2
平政办发[200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保护畜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靠雄护社会稳定,适应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从应急转入常规状态的需要,建立健全禽流感防洽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禽流感在我县输入、扩散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农业部《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区域的防治措施,为夺取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全面胜利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四年二月四日

平邑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禽流行性感冒(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鸡、鸭、鹅、鹌鹑等家禽、水禽和鸟类)烈性传染性。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HAPI)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禽产品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及《临沂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惰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县、乡(镇)财政预算。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方量,按照本预案规定,统一指挥有关部门,通力协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扑杀的政策,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和分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依据下列内容综合判定,由省、市动物防疫机构组织专家确认:
  l、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中国农科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和省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在禽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毒株或其他亚型禽流感毒株。
  2、未经免疫的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或病原性阳性。
  3、典型的临床症状和典型的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能排除新城疫和中毒疾病。
  4、由国家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现场诊断予以确认。
  (二) 疫情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三级:
  l、 一级疫情:同时有5个以上设区的市发生疫情;在30日内相邻设区的市发生疫点10个以上;或某一地区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10万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一级疫情的。
  2、 二级疫情:在30日内发生5—10个疫点;或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5—10万只;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 三级疫情:是指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县畜牧办公室在市畜牧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负责分析疫情信息,组织有关乡镇政府和部门落实本预案,发生疫情后,负责具体指挥和及时建议启动或停止本预案。
  (二)、部门职责
  1、畜牧部门职责
  (1)做好疫情报告和疫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培训动物防疫和疫病控制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工作队,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及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
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组织和承担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工作。
  2、其他部门职责
  (1)计划部门负责突发禽流感疫情应急所需的防疫和消毒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2)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经费。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公安、武警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发病禽和同群禽的强制扑杀工作。
  (4)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和扑杀禽流感疫情所需的人员、药品和器械等物资,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5)卫生部门负责封锁区内与禽流感疫情相关人员的疫病防治工作;做好人群的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
  (6)工商等部门负责加强对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取缔非法经营病死禽类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必要时关闭疫区内的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
  (7)商贸部门应加强屠宰方面的管理工作。
  (8)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疫区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9)军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工作。
  (10)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禽流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三、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发现疫情和临时应急处置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本县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在24小时内将疫情报告市、省动物防疫监督所。同时对发病禽群和与发病禽群的人员、车辆等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流动,并监督实施消毒措施。
  (二)疫病诊断与确定
  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采集病料,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在12小时内送指定的禽流感诊断实验室检验确诊,必要时,由指定专家组成员进行现场诊断确诊。
  疫情确认后,按照本预案附件l的规定迅速上报、通报。
  (三)疫情应急控制
  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县畜牧办公室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j提出一级、二级、三级疫情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疫区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预案,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伪有关决策;疫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县畜牧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在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禽流感疫情。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当疫情涉及我县某个乡镇时,必须启动县级政府的应急预案。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督促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
  (四)疫情的扑灭和预案的解释
疫情控制和扑灭后,由县畜牧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停止预案,并报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县级药品(疫苗)、物资(器械)、人员、资金、技术等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县畜牧办公室。(具体物资种类及管理办法详见预案附件6)
  (二)资金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疫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详见预案附件9)
  (三)技术保障
  县区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采样送检工作,市畜牧兽医化验监测中心负责禽流感的血清学诊断工作,省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禽流感病毒的分离鉴定、毒力测定以及其他有关禽流感的诊断、研究和技术指导工作。该项监测工作一般一年进行两次,在疫情形势严峻的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对易感动物进行上述化验监测工作。
  (四)人员保障
  l、国家禽流感临床诊断专家组、省市兽医专家组负责为控制和扑灭高致病禽流感提供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县、乡人民政府要组肆褂灭高致病禽流感防疫预备队。
  五、其他事项
  (一)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落实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具体措施。
  (二)凡在我县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遵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的本预案的具体规定。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l: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机构应立即赴观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报告、传递紧急疫情时,应当按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最快的形式上报。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品种、日龄二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要将疫情上报至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和全国畜牧兽医总站。



附件2: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l、兽医专业人员:包括畜牧办领导、临床诊断人员免疫人员、检疫人员、兽医监督人员、疫病化验人员。
  2、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3、公安人员。
  4、卫生防疫人员。
  5、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指挥系统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l、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2、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商、配合要求。
  6、其他有关知识。


附件3: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病禽动物所在地点。一般指患病禽类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该注意参考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4:
  封锁

  一、由县畜牧办公室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县畜牧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
  (一)疫点
  1、严禁人、禽、车辆的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县兽医卫生监督所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对新有的禽及禽类产品,在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l、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动物、动物产品流动,对进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2l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县畜牧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疫情被扑灭。
    






附件5:
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 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禽流感病毒有效的。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 (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 养禽场的金属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
  (二) 养禽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
  (三) 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方式。
  (四) 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式。
  (五) 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 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七) 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6 :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防疫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禽流感H5、H7灭活疫苗,其他亚型疫苗视实际情况贮备。
  (二)诊断试剂
  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除H5、H7、H9外其他13个亚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四) 常用消毒设备
  l、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
  2、消毒容器:20升、50升。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胶皮手套、隔离衣、隔离帽、口罩、防护靴、安全风镜。
  (六)其他用品 .
  毛巾、手电筒、一次性2亳升注射器。
  (七)运输工具
  密封防护卡车、大卡车、防疫车。
  (八)密封用具
  高强度密封塑料袋。
  (九)通讯工具
  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
  二、管理办法
  (一)应急物资储备于县动物疫病防治应急物资储备库。
  (二)应急物资储备库由县畜牧办公室负责管理, 由县兽医卫生监督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挪用。



附件7:
禽流感诊断
  一、临床症状
  二、禽流感诊断
  三、病毒分离及鉴定
  四、琼脂扩散(AGP)实验
  五、血凝(HA)和血凝抑制(H工)试验
  六、间接ELISA
  七、斑点ELISA





附件8:
补贴评估
  为了保护饲养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他们的经济损失,必须在扑杀前对存栏的活禽(包括病禽)、禽产品进行合理的评估。
  —、评估小组:
  由有关两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组成。
  二、评估对象:
  为被扑杀的禽、销毁的禽类产品和其他需要被烧毁的栏舍、饲养及饮水用具、饲料等物品。
  三、评估结果:
  须经评估小组签名,经县人民政府确认,方为有效。
  四、评估执行程序
  按国家规定评估程序执行。









附件9:
  资金储备
  县财政根据禽流感防治情况的需要,安排适当储备,并将禽流感防治经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储备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l、疫苗费用:年免疫禽类500万只,疫苗用量250万m1,费用100万元。
  2、消毒药储备:50吨,计25万元。
  3、诊断监测试剂、设备,共10万元。
  4、扑杀补助储备金:20万元
  5、运输工具:主要是密封防护卡车一辆,防检疫车一辆,计30万元。
  6、培训、教育宣传储备金:2万元。
以上共计187万元,该项资金由县畜牧办公室提出使用意见,专款专用。各乡镇根据疫情情况也要有适当储备。







附件10:
  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详见国家标准GBl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附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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