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04]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加快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全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监管
矿山行业是高危特殊行业,搞好矿山安全生产事关全县发展稳定的大局。要按照“谁办矿、谁管矿、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依法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乡镇政府要对所属矿山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重点产矿乡镇要明确分管矿山安全生产的副乡镇长。
安监、国土、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审核《矿山安全准建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情况;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非煤矿山企业;组织对非煤矿山企业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采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和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吊销违法采矿的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登记注册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矿山企业,要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使用爆炸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向安全年检合格的矿山企业、取得《矿山安全准建许可证》的基建矿山企业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依法查处私自制造、买卖、转借、变相销售、假借名义申请购买爆炸物品的非法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限期停产整改的矿山企业,要停止开具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明,依法收缴矿山的爆炸物品,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供电部门要禁止向安全年检不合格的矿山企业、未取得《矿山安全准建许可证》的基建矿山企业和其他非法开采的矿山企业供电;对已明确取缔关闭的矿山企业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二、提高素质,切实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依法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必须与安全生产需要相适应。
矿山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矿长必须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在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其他从业人员,也要按规定全部进行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并有计划地组织年度全员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考试合格,颁发上岗证书。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公安、供电部门要停供炸药、停止供电。
针对我县矿山点多面广、特别是地下开采矿山较多,安全生产任务艰巨这一现实,县政府拟在石膏矿和花岗石矿山集中的区域各设立一处矿山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具体方案由县安监局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采取政府支持、部门协调、企业资助的办法,切实解决矿山专业技术人员短缺、安全监管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
三、突出重点,加大矿山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
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非煤矿山企业要重点治理和消除四种事故隐患:(1)矿井大面积空顶;(2)矿井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3)露天开采台阶高度和坡面角不符合要求;(4)矿用特种设备无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对经排查确认的各类事故隐患,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
安监部门要加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和监察,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依法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目前我县已完成了矿山安全评估工作,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对已评估的矿山企业落实分类指导、重点监管的措施:被评为A、B类等级的矿山要进一步完善提高;被评为C、D类等级的矿山要限期整改,经整改验收合格实现安全升级的方可继续生产;凡不能升级或不参加安全评估的矿山企业,一律要收回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 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坚决关闭,有关部门要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特别是对去年关闭的106家矿山企业,当地政府要加强监控,并负责组织撤除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夯实,防止死灰复燃。
超能力生产是矿山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乡镇政府,严禁向矿山企业下达超核定能力生产指标和以超核定能力为基础的利润指标。矿山企业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对因超核定能力生产发生事故的,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投入,推进矿山安全技术改造
各乡镇和矿山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矿山企业应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加大安全投入。石膏矿山企业按吨膏1.5元,税前提取安全措施费用,自提自用。矿山企业在安全技术措施方面的技术改造资金支出,可据实列入生产成本。安监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足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并监督其专款专用。对因专项费用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矿山企业要加大矿山安全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建立矿山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运用计算机网络,逐步落实全市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远程监控,提升矿山安全生产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严格标准,提高矿山企业准入门槛
要依法整顿、关停违法开办和经营的各类矿山,加快淘汰生产能力落后、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关闭:(一)无采矿许可证;(二)独眼井生产;(三)有证无资源;(四)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五)水患威胁严重且未采取可靠措施;(六)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今后新开办矿山企业,石膏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不能小于10万吨,采石场设计年生产能力不能小于5000立方米,且必须具备法定办矿条件。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禁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矿山企业擅自投入生产。
六、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根据县政府年初同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对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目标考核。继续在矿山企业中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奖惩制度,建立矿山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矿山安全责任事故的,除没收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年内发现一个乡镇存在二处非法露天开采或一处非法地下开采的矿山,或发生一次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乡镇政府和乡镇长要向县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同时还要视情节追究乡镇长和分管副职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要强化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利用公开举报电话、网站、信箱等方式,鼓励群众对矿山重大事故隐患、非法开采行为、安全事故等进行举报。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对群众举报问题调查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附件: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