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04]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最近一段时间,我国一些地区连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数百人中毒受伤,十多万人紧急疏散。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很大。为此,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鲁政办发明电[2004]56号),并于4月27日召开了全国、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作了全面部署。为贯彻上级文件和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我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多,储运量大,分布面广,涉及到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和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和建设“平安平邑”的大局。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把这件“责任重于泰山”的工作切实抓好。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作为建设“平安平邑”和“安全生产落实年”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力量,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严格禁止不顾安全条件强行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落实整改责任
省、市检查督导组将从5月15日对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进行督查,为迎接省、市安全生产督导组的检查,各乡镇政府、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组、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方案》,立即开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排查的重点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总体布局,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设备状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等。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工作要按照企业为主、部门监督的原则,实行挂牌公示、限期完成、指定部门、专人督办的制度,保证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三、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总结前一时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突出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对以下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一)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压力容器未按期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
(四)经安全评价、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五)今年以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上述五类企业整改结束后,由县安监局检查验收,经认定符合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对以下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关闭:
(一)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活动的;
(二)经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加油站和农药经营单位经验收合格的,要进一步完善提高;未经验收合格的要严格按照评价、评估单位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强化整改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必须在5月11日前整改到位;对到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给予停业整顿和一定经济处罚;依法从严打击违法经营成品油的业户,并坚决予以取缔。
四、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技术改造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大安全技术装备的投入,努力弥补设备欠帐,对存在隐患的设施设备,要限期进行改造,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积极采用先进安全可靠的技术装备,不断改进工艺技术,淘汰陈旧老化、危及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工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县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采取果断措施,限期进行搬迁、转产或关闭。
五、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基础性工作。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根据安全质量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责任制,规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生产任务越繁忙,越要坚持设备检修和安全操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管理能力进行严格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
各乡镇政府和安监局要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重大危险源的调查摸底工作,并逐一建立档案。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排查有可能导致重大爆炸、火灾、中毒事故的重大危险源,特别是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部位,一定要掌握其生产储存数量、危险特性和安全管理状况。对重大危险源要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全方位24小时进行监控,把安全隐患消灭在初发阶段。要从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预警、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准备等方面制订完善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常进行演练,增强事故救援能力。
七、加强安全监管工作,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经贸、安监、公安、质监、环保、交通、卫生、工商、邮政等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和资质管理,依法取缔非法从业单位。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从严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要依法进行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乡镇政府、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组将贯彻落实情况及安全大检查情况于5月12日前书面报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汇总报县政府和市安监局。
附: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方案
二00四年五月一日
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方案
一、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总体布局。重点检查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在编制总体规划时,是否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法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二)企业周边防护距离情况。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特别是过去处于城区边缘而今处在城区的老企业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装置、设备和设施完好情况。重点检查剧毒、易燃易爆、液氨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环节的装置、设备、设施,特别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槽车、槽罐是否按期检测检验,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五)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六)安全培训、教育、考核、持证上岗情况。
(七)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环节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照情况。
(八)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档、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情况。
二、检查时间
从2004年5月4日开始至5月12日结束。
三、检查方式
这次检查,采取以专业检查为主,全面排查与重点检查、督查与专家检查、自查与互查、摸底与建档相结合的办法。各乡镇政府检查辖区内危化品从业单位;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组根据责任分工进行全面安全大检查;企业自查自纠。
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各乡镇政府、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组和县直企业全面排查与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组成2个督查组,从5月13日至5月15日对全县的大检查工作进行一次督查。
四、检查要求
(一)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大检查,切实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分管领导同志要加强组织领导,亲自研究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同时要带领检查组,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指导和解决检查出来的各类重大问题。
(二)这次检查要从村、居等基本行政单位入手,充分发挥专家、专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从业单位底数和重大危险源,确保底子清,情况明,数据准确,并逐一建档。
(三)这次大检查由各乡镇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负责,安监局要及时调度、汇总这次检查情况。公安、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企业、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设施,要及时予以查处。
(四)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记录在案,按照企业为主、部门监督的原则,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整顿的企业,要采取挂牌公示、限期完成、指定部门、专人督办的办法,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