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0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有林场:
《平邑县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平邑县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使森林生态补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根据《森林法》、《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山东省生态补助费管理使用办法》,结合平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根据《山东省生态补助费管理使用办法》,由县政府确定的护林人员,包括国有、集体及个人承包经营的生态防护林的管护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生态防护林造林护林或者从事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护林员由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审核批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条 护林员的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备护林工作所需的身体条件,年龄在18至55周岁;
(二)无违法犯罪行为;
(三)经过业务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证;
(四)具备一定的林区护林工作经验。
第六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巡逻护林,进行森林防盗、防病虫及防火工作,遇有森林火灾、毁林案件及林木病虫害时要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林木所有者。
(二)全面封山育林,护林员必须常年吃住在山上。沿林区边缘垒砌护林墙或设置明显护林标志。
(三)配合林业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调查及监测。
(四)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协助林业部门查处违法案件。
(五)定期向林木所有者、乡镇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报护林工作情况。
(六)积极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林业政策。
(七)督促林地所有者,在三年内完成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补植造林任务。
第七条 生态防护林林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割草、砍柴、狩猎及采集野生植物;
(二)携带火种、烧荒、烧柴、野炊;
(三)从事采石、采沙、取土开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四)采种、采脂、修技、抚育间伐及商业性采伐;
(五)非法收购木材;
(六)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护林员的聘用:
(一)根据护林员的条件,由林木所有者提出护林员人选,由乡镇人民政府考核(国有林场由林场安排护林员),报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二)已经承包的,维持原合同不变,以承包者为护林员,山林划分到户面积较小的,由村推荐护林员。
(三)乡镇范围内,两村之间权属有争议,暂时不能解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推荐护林员;两乡镇之间的村出现权属争议的,由县主管部门推荐护林员。
(四)护林员的人选,由产权单位张榜公布,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主管部门除对违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对护林员进行以下处理:
(一)护林员所看管的林区内造成林木破坏、毁坏、被盗的,由护林员赔偿林木所有者2倍的损失。抓获作案人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
(二)护林员所看管的林片内,擅自改变生态防护林地用途,每开垦林地一平方米,扣管护费10元,在林地内挖沙、采石、取土、割草、挖树桩(小盆景),护林员要及时制止,否则每发现一起扣护林员管护费50元。
(三)护林员发现火情、虫情不及时汇报的,每次扣管护费5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扣处全年管护费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护林员所看管林片内有牛羊进山者,每次每头(只)扣管林员管护费20元。
(五)在林区内非法收购木材的,护林员应及时制止,向林业主管部门汇报,既不制止,又不汇报者,每发现一起,扣护林员管护费100元。
(六)在林区内进行捕猎、逮岛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护林人员发现后,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否则,每发现一起扣护林人员管护费50元。
第十条 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免去护林员资格: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未能履行护林员职责,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坏,损失较重的;
(三)经查实属监守自盗的;
(四)身体条件不能适应护林工作的;
(五)发生森林火灾、严重病虫害,林木盗伐或滥伐等情况,故意隐瞒不报的。
护林员的免除由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领导小组批准,并按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聘用护林员。
第十一条 护林员完成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工作,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发管护费。每年春季拨付管护费60%,待验收合格后,再拨付40%。
第十二条 护林员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考核两次,并进行定期培训。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护林员的日常管理,接受群众对护林员的举报,根据情况对护林员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由县政府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