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0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粮食工作会议和《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今年我县粮油收购工作,圆满完成市政府下达给我县的粮油定购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积极搞好粮食收购。今年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定购数量维持上年水平不变。我县全年粮油定购任务为2120万斤,其中:粮食1910万斤,花生仁210万斤。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本乡镇粮食定购任务数量逐级分解,落实到村到户,要做好夏粮和秋粮任务的调剂工作,力争全面完成任务。粮食收购企业要坚持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
二、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省政府确定,今年小麦定购价格与保护价格执行统一价格,收购保护价格适当下调,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粮食局鲁价格发[2002]137号文规定,以三等白麦为中等质量标准,每50公斤(下同)55元,混合麦53元,红麦50元。同品种小麦等级差价三等以上每相邻等级差价2元,三等以下每相邻等级差价3元。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的质量标准和论价办法按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粮发[2001]146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部计价格[2000]1484号文件规定执行。论价办法、各等级价格水平要张榜公布。等外小麦退出保护价,由粮食企业按市场需求自行确定购销价格。优质小麦的收购,由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高于同等级普通小麦保护价格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并在收购中实行单收单储。在粮食收购中,粮食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粮食价格政策,严格按国家标准验级论价,不准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不准抬级抬价,损害国家利益。经批准可以入市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粮食的用粮等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其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收购保护价。粮食购销企业要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认真落实信贷政策,确保收购资金及时到位。对粮食购销企业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收购进度和实际收购价格,严格按照“收多少粮、贷多少款”的原则,及时供应贷款和必要的收购费用。收购前要给粮食购销企业发放3—5天的收购铺底资金。然后,按照收购码单发放后续贷款。财政部门要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拨补各项政策性补贴。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执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资金。要坚持户交粮、户结算政策,在农村税费改革中,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实行收购粮食代扣代缴税款的办法,促进税收任务的完成和粮食部门掌握粮源,及时以现金兑付农民完税后的余款,不准向农民打“白条”。
四、切实加强市场管理,规范粮食收购秩序。工商、粮食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粮食市场管理工作,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入市收购主体的资格审查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市场的巡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粮食、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对未经资格认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到农村收购粮食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要严厉打击欺行霸市、掺杂使假等各种不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粮食交易秩序。
五、充分做好收购入库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粮食主管部门要做好收购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收购政策落实到位。当前,我县粮食仓库不足,仓库陈旧老化和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十分突出。收储企业要做好夏粮收购的仓库、货台维修、器材购置等准备工作,确保粮食购的进、存的下。同时,要高度重视粮食保管工作,落实好责任制,确保粮食储藏安全。
六、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今年粮食定购工作的重大意义,把粮食收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要认真贯彻落实夏粮收购工作会议的精神,准确把握,全面理解,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收购期间,要集中领导,集中时间,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收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定购任务足额完成。
附:二OO二年粮油定购任务分配表
二OO二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