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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2年度全县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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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01
平政办发〔20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2002年度全县消防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2002年度全县消防工作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临沂市“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切实做好我县的消防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防范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目标,以深入宣传贯彻实施《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主线,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临沂市“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加大消防资金投入,加快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的步伐,不断提高城镇抵御火灾的能力;强化消防监督管理,积极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以《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为主线,以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重点,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开展消防宣传工作。一是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消防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消防宣传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利用多种手段,强化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效果。要广泛宣传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防火安全常识,特别是加强消防法规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消防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要抓住社会和群众关注的消防热点、焦点问题,对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违法违章行为、火灾案例,及时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二是继续做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的消防安全教育,尤其要强化对中小学生的消防教育,使学生从小懂得防火灭火、自救逃生的基本知识。三是组织好《规定》的实施和“119”宣传活动,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现单位“依法自我管理,自负责任”基本原则,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四是深入厂矿、企业、事业、集贸市场、商场、宾馆等单位讲授消防常识,成立消防培训中心,定期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提高全民的自防自救能力。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快社会化消防进程。一是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县政府与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消防格局。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消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层层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经常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制约本地消防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并定期检查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确保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同步发展。二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的新模式。要在不同的行业、系统内分别确定1至2个单位进行试点,总结推广经验,真正树立起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主体意识,不断完善政府依法决策,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监督,单位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于4月30日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备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三是探索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经验。在县城驻地选择1至2个居民区,按照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开展社区内的消防宣传,成立社区消防组织和义务消防队,制定社区消防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不断加大消防投入,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水平。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 城建、计划、财政、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结合县城驻地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重新修订城市消防规划专篇。完成中心镇(地方镇、仲村镇、郑城镇)的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并建立专职消防队,达到有消防车、有车库、有执勤训练设施、有电话,队员8-10人的要求。城建、公用事业、电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对新建城区和成片开发或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公共消火栓。对一些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重点工程,要按照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消防机构要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增建、改建,切实解决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四)突出工作重点,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以防止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重点,组织开展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工程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必须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人员聚集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要一查到底,决不遗患成灾;对拒不整改而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继续实施封山育林工程,强化火灾检测和信息管理,抓好观察哨设立和通讯信号系统建设,确保森林安全。同时,各乡镇、各部门要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实行重大火灾隐患登记立案制度,并向县政府汇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限期整改。   (五)强化消防执法,切实减少事故隐患。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规范化建设,把好防火审核关,依据国家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工作,使各类建筑的消防设施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同设计、同建设、同验收,坚决防止遗留先天性火灾隐患。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一律不得开工;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开业和使用。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严格履行消防法律手续,及时依法下达法律文书,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下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凡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时必须进行复查,不得拖延;对复查不合格或未整改的,要依法进行处罚,该罚款的罚款,该责令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特别是对不具备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有造成重大火灾危险的营业性场所,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对那些长期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督促整改。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要及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减少火灾隐患,为全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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