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02〕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矿山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和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整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重要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城区周围和重要交通沿线两侧矿山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和重要交通沿线两侧的矿山进行清理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1]27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要求,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搞好调查摸底
此次清理工作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整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抓好落实。对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和其它保护区,以及城市规划区、铁路、省级以上重要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矿山企业,尤其是从事露天采矿的矿山,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将清理范围内的矿山数于3月底前报县地质矿产局。
二、采取果断措施对清理范围内的露天开采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按省、市要求,结合我县情况,规模小于5千吨/年的小矿山要于2002年3月底前关闭,大于5千吨/年的矿山要于2002年4月底前关闭。5月份迎接省、市对我县清理情况的检查验收。按照这一要求,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要采取果断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关闭清理范围内所有矿山。
三、对关闭的矿山企业,要予以妥善处理,以防后患
对关闭的矿山企业继续从事采矿活动的,可结合矿业权招标、拍卖试点工作,选定合理的区域进行集中开采。各乡镇要加快制定本辖区的开发利用规划,合理确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严禁在“三区二线”范围内再从事露天采矿,切实保护好生态资源环境。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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