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0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有些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对依法拨交工会经费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出现了拖欠挪用、截留工会经费的现象,直接影响了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工会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市委(2000)5号文件规定和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七部门《关于依法做好工会经费收缴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工会经费管理实际,就我县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会经费专户。为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监督,对县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事业单位和县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县财政局建立工会经费专户,进行统一管理。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会经费专户,40%上缴县财政专户,60%由单位工会负责管理。
二、要依法足额计提拨交工会经费。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经营分配方式,都应于每月15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缴当月工会经费。
三、县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事业单位和县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局预算科、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在县财政拨款或该单位预算外资金中提取,职工个人的会费按0.5%部分由财政代扣,存入县财政工会经费专户,其中40%部分由县财政按季度直接划拨给县总工会,60%部分划拨给各党政事业单位工会。
四、各乡镇机关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乡镇工会经费专户。由县财政按照该乡镇全部职工(包括乡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2%代扣入县财政工会经费专户,其中40%部分直接拨给县总工会,60%部分划拨给乡镇机关工会。
五、计提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标准,按国家统计局统办字(1998)120号文件执行。
六、审计部门在安排审计计划时,要增加工会经费的审计内容。
七、各级工会要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同级、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部门的监督审查。
二OO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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