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1993年开始实施房改以来,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职工住房状况得到一定改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已开始建立。为了进一步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尽快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临政办发[2001]100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对已经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停止集体自建住房和购买住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经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发放住房补贴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今后一律不准自建或购买住房。计划、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不得再办理这部分单位的建房、购房手续和房改及产权手续,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二、购买房改房的职工需要改善住房条件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换住房的,一律通过上市交易进行调换。对本文下达前单位存量住房、经过住房委员会批准在建的单位自建房和单位已经签订购房协议购买的在建商品住房尚未分配的,其所在单位必须在2002年3月10日以前向同级房委会报送关于自建、购买住房的面积、户数、工程进度、分配情况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手续,不报告情况和手续不全的不享受相应的房改政策。因城市建设拆迁的房改房,按照统一的拆迁补偿办法办理,不再按照房改政策还建和调换住房。
三、停止单位自建和购买住房后,未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或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但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按照货币分配办法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具体补偿办法按照平政发[1999]29号《平邑县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暂时无条件执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又有闲置自有土地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过同级住房委员会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必须全部是本单位正式职工中的无房户。已有住房的职工,不得参与集资建房。严禁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集资建房的具体事宜,由县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五、停止单位自建和购买住房,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的需要,是搞好反腐倡廉的一项重大措施,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已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本文下发后仍自建或购买住房和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职工集资建房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确保这项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