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0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为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顺利征缴,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征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登记、按月申报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每月10日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负责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定期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征缴工作情况,对有缴纳能力无故欠资三个月及以上的,除下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外,及时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不按时申报、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社会监督制度。每季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次,实行社会监督。
五、成立由县府办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保险工作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定期对全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进行考核,检查和考核情况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范围,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执行责任制不力的通报批评。
二OO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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