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02〕6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为了促进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强化缴费意识,提高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建立养老保险费征缴约束机制,更好地维护我县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对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发放办法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发放模式不搞一刀切,实行社会化发放单位条件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目前实行三种发放模式:社会化发放、限制性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发放。
1社会化发放:凡养老保险费正常缴纳的单位,所属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发放,每月定时将每个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划入指定的银行存折帐户。
2、限制性社会化发放:现有欠费单位与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签定《离退休费社会化发放协议书》,明确双方在养老保险费征缴清欠和离退休费发放工作上的责任。欠费单位如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即对这些单位所属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实行社会化发放。
欠费单位对往年所欠保险费拿出补缴办法,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在保证不发生新的拖欠的情况下,签订还款协议,分期归还以往年度欠费。
3、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发放:欠费单位不与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签定《离退休费社会化发放协议书》,对缴纳清欠养老保险费没有明确的承诺和工作措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不直接将离退休费发给离退休人员,仍通过原单位发放。
二、制约措施
1、实行离退休费社会化发放单位应继续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如连续三个月不履行缴纳义务,对该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实行限制性社会化发放。
2、实行限制性社会化发放的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离退休费社会化发放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按时清欠缴纳养老保险费,如连续三个月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清欠缴纳义务,对该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改为原单位发放。
3、实行离退休费原单位发放的单位,一定要认真执行上级的政策,按时足额兑付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并做好离退休人员思想工作,对工作不力造成问题的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三、时间要求
欠费单位请于2002年1月20日前到县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处签定《离退休费社会化发放协议书》,以保证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对离退休费已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单位连续发放。
未签定协议的;于2002年1月30日前到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核对所属离退休人数及离退休费金额,做好发放衔接工作,从2002年2月起由本单位发放。
附:欠缴养老保险金单位名单
二OO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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