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发〔200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平邑县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九日
平邑县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要求,县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对县城区、乡镇驻地范围内土地市场管理秩序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为依据,以维护土地资产国家所有、清理整顿土地非法交易秩序和规范土地市场为主要内容,以城市规划区、城乡结合部、公路两侧和乡、镇驻地为重点,坚持边清查边处理的原则,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划分区域,分级负责,开展拉网式清查,摸清底子,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依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促进全县土地市场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清理重点和任务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在县城区、乡镇驻地范围内全面深入清查的基础上进行。区域上突出县城规划区、城乡结合部、沿公路两侧和乡镇驻地。清理内容上突出八个重点:一是超出法定范围划拨供地,原划拨土地已转为经营性用地,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的,特别是经营用地仍以划拨方式继续使用的;二是出让土地违反合同约定改变用途未补交地价款和未按合同规定缴纳出让金或年租金的;三是非法转让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四是利用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采取联建、入股等形式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利用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以经济适用房或安居工程名义进行商品房开发出售的,无土地及规划审批手续、违法占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五是非法出租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未向政府缴纳地租的;六是国有改制企业、集体改制企业未依法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手续的;七是国有土地继续闲置未利用的;八是违法占地进行各类项目建设的。通过这次清理,彻底解决历史遗留的非法使用和交易土地问题,为我县土地市场纳入依法运行轨道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全县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从2002年1月份开始,至2002年7月底前结束,整个清理整顿工作分宣传发动和自查申报、清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和自查申报阶段(2002年1月9日一2002年3月15日)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各种宣传工具,大规模地进行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阵势,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宣传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要高度重视宣传效果,坚持做到普遍性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社会宣传与向各级领导干部宣传相结合,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土地资源国有观念,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的法制观念,为清理整顿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自政府清理整顿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2年3月15日前为自查申报阶段,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和引导具有违法占地和各类土地非法交易行为的土地使用者,积极主动的向县政府清理整顿办公室进行申报,凡主动申报者,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逾期不申报者,一旦查实从严处理。
(二)清查处理阶段(2002年3月16日-2002年7月10日)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坚持边清查边处理的原则,以土地管理部门为主,抽调公、检、法、纪检监察、建设、规划、房管、工商、财政、审计等执法部门人员,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种可以利用的力量,组织专门清理队伍,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整顿,通过划分区域,逐个排查,不留死角。调查人员必须脚踏实地,深入现扬;采取看现状,验资料,查手续等方法,分门别类,逐一登记,摸清底子,对各类土地违法使用和交易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三)总结阶段(2002年7月11日—7月31日)
2002年7月中旬,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并对重点区域进行抽查,7月下旬将检查结果总结上报。
四、清理整顿的处理原则和处理意见
(一)处理原则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严肃法纪,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从有利于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搞活土地二、三级市场,有利于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认识高度,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一是秉公办事,依法处理原则。坚持不开口子、不留余地、党政机关不搞特殊。对民营、集体、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一视同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法定程序,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二是尊重历史和现实,从轻从快原则。坚持以理顺关系为重点,考虑历史原因和各单位的现实情况,对违法行为,能从轻处理的,要从轻处理;能不追究责任的,就不再追究责任,限期尽快解决土地市场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三是自查自纠从宽,立案查处从严原则。在县政府清理整顿土地市场通告发布前形成的各类建设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中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能够通过自查自纠,主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补交有关税费的,从轻处理;在县政府清理整顿土地市场通告发布以后形成的违法行为和规定期限内拒绝补办有关手续不主动整改的,依法立案查处,从严从重处理。
四是查处与规范并举原则。做到既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理顺土地市场秩序,又要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搞好规范,使我县的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处理意见
1、对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处理
(l)1995年l月l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以前的房地产开发违法用地,其用地四至清楚、土地权属没有争议的,办理建设用地和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可以简化。
利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可依法直接给现土地使用者办理国有划拨土地手续。利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处理后,给开发企业或现土地使用者完善征用划拨或征用出让手续。
(2)对1995年1月1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后至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房地产开发违法用地,要依法查处后,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和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
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自建或联建住宅的,对自建用地部分可由现土地使用者直接办理国有划拨土地手续;对联建用地部分,经依法处理,给现土地使用者办理出让土地手续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
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的,经依法处理,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现土地使用者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
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经济适用房开发市场价出售的,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管理等部门查实核定,经依法处理,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
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经依法处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现土地使用者在办理国有土地征用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确权登记。
自1997年4月15日以后;非法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要落实占补平衡方案;占补平衡不能落实的,要交纳耕地开垦费。
(3)对1999年1月l日以后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应交的有关税费按规定标准交纳。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地未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但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建设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他形式向政府交纳实物地租,而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其用地的,各级政府必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算清账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现土地使用者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差价部分。
(5)对利用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炒卖土地的,一经查出,由原审批机关公布其立项、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无效,土地行政管理部门2年内停止为其办理供地手续。对不具备房地产开发条件的,由建设部门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营业执照。
(6)对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期间,违法用地单位拒不申报违法用地情况,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或故意抵制有关执法单位开展清理整顿的,停止为其供应用地;已经提供用地的,停止其继续施工。
(7)1999年1月l日前的房地产开发违法用地需完善征用土地手续的,按原《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之后的按新《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2、对违法占地的处理
(l)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凡擅自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2002年3月15日前补办用地手续,从轻处理;逾期,从重处理;199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违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1998年12月31日以后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补办用地手续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凡少批多占土地的,多占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2002年3月15日前补办用地手续,从轻处理;逾期,从重处理;199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违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1998年12月31日以后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用地手续。
3、对非法交易土地的处理
(l)单位或个人非法买卖、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2002年3月15日前补办用地手续,从轻处理并补交税费;逾期,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5%以上的罚款,责令补办用地手续,没收非法所得。
(2)非法买卖、转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2002年3月15日前补办用地手续,从轻处理,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逾期,处非法所得20%以下5%以上的罚款,责令补办用地手续,没收非法所得。
4、对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理
已办理用地手续,但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限2002年3月15日前重新办理用地手续,从轻处理并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和有关税费;逾期,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5、对法院判决抵债土地的处理
(l)法院判决抵债的行政划拨土地,未办理转让手续的,限2002年3月15日前补办转让手续,外交出让金和有关税费;逾期,依法收回土地重新拍卖。
(2)对法院判决抵债的集体建设用地,限2002年3月15日前补办土地转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和有关税费;逾期,责令科办用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对法院判决抵债的出让土地,限2002年3月15日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依法交纳契税;逾期,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对法院判决抵债的土地,未办理用地手续,又进行非法出租、买卖的,限受让方2002年3月15日前补办转让手续,并依法交纳契税;逾期,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对闲置土地的处理
(1)行政划拨土地闲置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3倍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
(2)行政划拨用地单位,因迁移、解散或其他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5%以上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动工开发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政府或政府行政部门行政行为造成闲置土地除外。
(4)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办公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工业用地闲置的,按照行政划拨用地闲置的处理方式处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用地闲置的,按照房地产开发用地闲置的处理方式处理。
(5)废弃国有道路、沟渠、市政用地、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待时机成熟后,再向社会供用。
(6)对闲置的集体所有土地,根据需要,依法征用,直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7)依法收回闲置土地的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由土地管理局责令限期交还土地;逾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闲置土地的时间计算:划拨土地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颂布之日起计算,出让用地自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计算。
7、对宅基地买卖和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处理
(l)非法买卖宅基地或因买卖房屋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限2002年3月15日前补办用地手续,收取10%土地出让金,补交税费逾期,处以非法交易额50%以下5%以上的罚款,责令补办用地手续,收取40%土地出让金。
(2)对单位使用行政划拨土地建房,房改后住房上市交易的,2002年3月15日前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税费;逾期,处以非法交易额50%以下5%以上的罚款,责令补办用地手续。
8、对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l)凡改制企业土地资产未依法进行处置或处置不彻底的,按县政府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于2002年3月15日前办理有关用地手续;逾期,按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2)改制企业区位较好、有较高商业价值的土地,采取“退二进三”等形式置换,由县政府依法收回原企业,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标拍卖,所得出让金可部分用于安置职工。(3)对减、免、缓交出让金的改制企业再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重新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后,方可转让。
9、对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的处理
对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租金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者,人民法院要简化程序,从快强制执行。
五、切实加强对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搞好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全县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和解决清理整顿中出现的问题。各乡镇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组织机构,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土地法制意识;认真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恪尽职守,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真正建立起清理整顿的联动机制,共同完成这项清理整顿工作。对清查出来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不准推诿扯皮,更不准顶着不办。从现在起,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不准再出现新的违法用地。对边查边犯、明知故犯、顶风而上的,要坚决依法从重处理。对干预或违法进行土地审批造成新的违法占地的,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认真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土地和规划执法监察力度,建立整顿工作通报制度和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对重大案件有关执法部门要实行联合办案,依法从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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