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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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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3
平政发[2005]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局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各规模以上企业:
  《平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平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我县农村公路养护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的所有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管等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公民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侵占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为组长,县交通局、农业局等有关县直单位和各乡镇政府为成员的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为日常办事机构,实施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指挥、协调、督查和考核。
  第六条 各乡镇相应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为组长,有关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并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要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选择1名文化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工作人员任站长,职工1-2名,并设有办公地点,具体负责本乡镇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管理站人员主要从各乡镇水利、土地、乡建等乡镇部门中抽调组成,竞争上岗,其编制仍为抽调人员所在乡镇的原编制,工资仍由各乡镇(原单位)发放。
  养路员要选拔年龄22—50周岁,热爱养护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养路员原则上按2公里1人从沿路各村中选拔,可根据具体村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养路员应配备养护工具和养护服装,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穿着养护服装,配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主要负责对本乡镇辖区内所有农村公路的路面、路肩、边坡、边沟、绿化、桥涵及防护工程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由乡镇负责筹集。
  第九条 养护管理要落实“五定一奖罚”的承包责任制,即定人员、定路段、定标准、定时间、定报酬。养路员负责各自路段的日常养护及路政管理,按时出工,及时清除路肩杂草杂物,搞好路段卫生、垫好路面及路肩坑槽;修整绿化带及边坡,看管路树花木、桥涵、和排水设施,使其免受损坏。要坚持依法治路,制止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影响公路畅通、安全的行为及各种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及时上报路政案件。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要坚持高标准,达到路容路貌整洁,边缘顺直畅通,路肩平整,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路面、桥面无积水、无堆积物、无严重损害。路肩宽度0.8—1米。绿化平台0.6米,低于路肩20—30厘米,边坡坡度1:1.5。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排水沟宽不少于1米,深不少于0.5米。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的两侧路树由公路沿线各村负责购苗栽植,实行管路与管树相结合的路段承包责任制,所有栽植的路树由各路段养路员负责管理。要切实提高成活率,达到无枯枝、无死株、无严重病虫害。每年秋季各乡镇公路管理站要组织养路员对路树进行统一修剪、刷白,高度1.2米。路树管理坚持以路养路的原则,路树成材后采伐时,由所属乡镇、村上报采伐申请,由县交通局、林业局依据《公路法》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核发《路树采伐证》后方可采伐,并按规定完成补种更新任务。路树收入的资金分配,公路沿线栽种树木村庄和养路员可按4:6进行分成。
  第十二条 落实养护待遇,农村公路养路员的报酬每月每人最低60元,乡镇免除义务工。农村公路养路员的报酬按路段实际养护质量进行评定发放。养路员报酬、养路员服装、养护工具、交通标志牌设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办公经费等由本乡镇、村自筹解决。
  第十三条 完善管理体系,规范内业管理及台帐建设。建立健全检查、验收、评比制度,达到图表上墙,档案齐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职责要明确,责任要到人。要建立健全全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一览表和公路里程分布表。健全各路线的公路养护档案,包括养路员档案,月、季、半年、年终检查记录,养护措施,路况分析等,每月底及时向交通局公路养护科上报《公路养护检查记录表》、《养路员考勤记录表》、《桥梁、涵洞定期检查记录表》、《汛期防护工程、水毁记录表》等各种图表。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应确定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在搞好路肩边坡培土、疏通排水沟的基础上,公路沿线乡(镇)、村应确定公路两侧自排水沟外沿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以便于公路的养护。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县交通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规划、技术指导和路政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种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乡镇、村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公路的保护,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及时制止各种破坏、损坏公路和违法占用、利用公路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公路损害或者是影响公路畅通的,各乡镇公路养护管理站要及时向县交通局上报,由县交通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违法收费、摊派、罚款。
  第十八条 在农村公路路口、桥梁、村庄、危险路段,乡镇、村要按国家标准设置指路、限载、地名、警告等明显的交通标志。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的作用,县里将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年底组织交通局等有关单位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公路养护管理站运行情况(内业资料整理)等进行全面检查评比。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成绩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得力、养护质量差的通报批评,并进行处罚,同时将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纳入各乡镇千分制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制定具体奖惩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公路养护管理站的作用,督促养护员加强养护管理,对成绩优秀的可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养护管理不到位、造成公路损坏的要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三月


附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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