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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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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3
平政发[200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局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二月十五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不断完善征管制度和方式,初步建立起契税征管新模式,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挖掘增收潜力,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契税已成为我县财政增收的新亮点。加强契税征管,努力增加契税收入,不仅能够充分发挥契税政策的调节作用,而且可以弥补因农业税收政策调整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影响,提高财政保障能力。但目前我县契税实际征收水平较低,多数乡镇对契税征管的意义认识不足,未能做到应收尽收,契税征收潜力较大。
 二、财政部门要加大契税征收力度。近年来,全县契税征管工作不断加强,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但从全县情况看,乡镇间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为进一步掌控税源,强化契税征管,规范契税征管秩序,各乡镇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要求,由财政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设立申报窗口,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有效防止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和税收流失。
 三、明确部门职责,实现契税源头控管。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协助做好契税征收工作,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房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实行信息共享,共同把关,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制度,实现对契税的源头控管。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对未取得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契税征收机关要与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密切联系,及时到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查询与契税征收有关的资料,并对资料严格保密。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要及时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内设立契税征收窗口,并实现土地、房产交易与征纳契税情况的信息共享,有效控制税源,提高征管效率。
 四、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契税政策的严肃性。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对土地或房屋权属契税征收力度不够的要加大力度,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要严格执行有关税收政策,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征或不征契税的行为。各乡镇要对现行契税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未经批准擅自减免或缓征契税的,要立即恢复征税;对超越权限已减免的契税,必须全部补征入库,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执行契税减免政策,严格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对契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契税征收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契税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财政征收机关依法履行职务。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房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国土资源、建设、房管部门要做到“先税后证”,财政征收机关要建立契税征收情况定期通报和检查制度。要加大对契税政策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查实有税不征、漏征漏管问题突出的地方,要予以通报。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维护契税征收秩序,推动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五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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