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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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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3
平政发[2004]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在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和《临沂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 、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应相当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数额。每个乡镇执行标准不应低于2400元。
  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复员军人优待标准,不能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数额的三分之一。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不低于1000元;革命伤残军人不低于800元;复员军人不低于600元。对因病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其享受定量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适当优待。各乡(镇)财政应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三、在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自批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当年起给予优待;异地调入的,自下年度起给予优待;死亡的,自下年度起停止优待。
 四、优待金由乡(镇)民政办公室编制预算,经乡(镇)财政所审核后,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优待金必须专款专用,当年兑现到户,并张榜公布;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时限为二年。优待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优待:现役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的;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文化、体育专业人员;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优待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的。
农村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各乡镇一定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来抓,努力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家他们家中。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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